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酒後駕船酒駕法辦,全國首例」報導
吳姓漁民酒後駕駛漁船企圖闖關駛出花蓮漁港,經海巡人員將人船追回,他竟在漁港安檢所咆哮喧鬧、翻桌;海巡人員給他酒測,發現酒測值為0.292毫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依法送辦,創下全國取締酒後駕船違反公共安全罪首例。
刑法第185-3條規定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較為常見的「動力交通工具」,大概就是汽車、機車。船,可以趴趴走,當然也算。飛機,如果機長喝酒開飛機,也算。
高鐵、台鐵、捷運,也都是屬於動力交通工具。
腳踏車呢?
這就要思考什麼是動力了?腳力算不算是動力,還是油電發動的才算是動力?好像刑法條文中沒有規範清楚,可能要看看立法理由吧!
無論如何,這位吳姓漁民創下觸犯本罪的首例,值得紀錄一筆。
(點選照片,可以連結到博客來)

哇 封我美女一號阿
ㄚ呀 你這人怎麼這樣客氣咧你
真不好意思....
喂!!! 各位 .....
一號皇冠我拿走先囉)))))))))))) → << 鎖在保險箱了 絕對不給搶 >>
~~感謝感謝 謝謝您的不棄嫌~~
這......錢老哥不好意思,我的注意力都集中在下面那張照片......![]()
ㄜ......還是言歸正傳......
酒後駕車,老實說,已經成為台灣的一種「大眾型集體趨騖行為」,不少人都以為自己就算喝了酒也還是具有方向、路線的判斷力,因此這方面的案例才會如此普遍。
至於酒後駕船,我也是今天頭一次聽到哩!
這喝酒後ㄚ 別做任何事的好
不是又有酒駕撞死人的事件發生ㄌ嗎
喝完酒 還是乖乖去睡覺吧
好多美女推書
愛情福利社 好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