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警方聽說以業務過失致死移送,
很多民眾痛批警方...
這類型的反應可以用框架效應來討論,
假設另外一種情境,
新聞報導,
如果這位小偷事後被發現不是毒蟲,
而是只想要讓小孩有錢吃泡麵的窮鬼父親,只好爬入被害人家中偷竊......
卻被兇狠的海陸退役人員兩分鐘以最殘暴的鎖喉致死,
這位小偷父親的眼中不斷浮現小孩餓著肚子期待食物的眼神,
苦苦哀求饒他一命,但仍死命不放......
看完這一段模擬的論述,
是否又會影響你對這位海陸行為的評價?
甚至於認為應該是故意殺人罪,
透過不同的背景,框架一樣的事實,這就是"框架效應",
法官審理的時候必須把框架拿掉,才能看到框架底下的真實事物,
但民眾會有不同的框架,當然會有不同的批判。 所以我們要批判監督的是...法官審判不應該套上自己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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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很明顯能給予『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的人是法官而不是警察。不起訴怎麼減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