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統一發票開獎當天,張三把手邊的一疊發票拿出來對獎...
沒想到,真讓他中到一張200元的發票,當下便直接拿去郵局兌獎,發了一筆小財。
可高興不到兩天,張三便接到警方的電話,請他到警察局一趟。
張三覺得莫名其妙?不知到底發生了什麼事?
警察:有人告你侵占遺失物喔!
張三:蛤?我哪有?
警察:你最近在路上有撿到發票嗎?
張三:發票喔!我常撿啊!
張三接著說:
只要看到路上沒人要的發票,我就會撿起來放著,反正是別人不要的發票,我撿人家不要的發票來對獎也不行嗎?
警察:有人告你撿到拿去郵局對獎的那張發票,是他去買3C產品時,店家開的電子發票,後來不小心掉了的,那人有再去請店家補開一張,結果他要去郵局兌獎時,郵局員工跟那人說發票已經被兌過獎了,他才來告你侵占遺失物罪。
張三:那我現在該怎麼辦?你能告訴我那個遺失發票的人是誰嗎?大不了我還他錢就是了。
警察:很抱歉啦!我不能告訴你當事人的個資,而且侵占遺失物這一條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被害人無從撤回告訴),照規定我們還要把案子移送到檢察官那裡,到時候你自己再去跟檢察官說啦!
張三:怎麼這麼麻煩啊!
警察:沒辦法呀!啊~不撿不就沒事了。
張三:有夠衰的。
約莫一個月後,張三接到檢察官的傳票,去開了偵查庭...
檢察官當庭便要他和掉了發票的被害人去調解會調解,庭訊很快就結束了。
這一來一往又過了大半個多月,張三接到調解會的通知,便按調解會指定的時間前往
張三和對方很快就達成和解共識,當場付了兩百塊錢給遺失發票的人,總算是結案了。
由以上的案例可知,電子發票因為會留下消費者消費的紀錄,一旦消費者遺失了電子發票,是可以再請原來的店家補發,如果有人撿到了別人遺失的電子發票,又剛好對中發票而拿去兌獎,那就有可能發生本案例的情形,因而吃上侵占遺失物罪的官司。
所以奉勸大家還是不要順手撿拾路上的電子發票,該你中的跑不掉,不該你拿的還是拿不到。
法蘭客說給你知道。
法蘭客 著作
有糾紛?找調解會!(即將出版)
法律保護誰?
如何處理車禍糾紛?
出車禍了!然後咧?
關於發票的部份有個問題,電子發票依法不是只能列印一次嗎?為什麼店家能重印?
店家頂多只能作廢重開吧?但況且這個例子都已經過了一個多月開獎了,應該不能這樣吧?
(從這裡可以看出規定是很嚴格的,印壞了很麻煩 http://ppt.cc/yum0B)
警方補開發票的說法,也許不夠專業,但刑事偵查筆錄上也是如此寫法,或許店家提供給消費者的是有記載發票號碼的購買產品的紀錄而已。
您看問題很仔細,能於不疑處有疑,值得嘉許呢!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4/12 15:32回覆那他就有"侵佔
遺失罪"的前科囉
我最近檢到2個枕頭誤以為資源回收物掉落~~對方以竊盜罪報警我將撿拾的枕頭帶到警局並作筆錄.會被起訴嗎
(actionhsiu@yahoo.com.tw)侵占遺失物罪與竊盜罪的要件不同,你又不是跑到人家家裡去把枕頭偷出來,如果辯稱是在路上撿的
因你認為是資源回收物而撿拾,但失主若主張他並沒有要丟棄的意思,成立侵占遺失物罪的可能性還是不能排除,但還是要看檢察官將來如何根據個案事實來認定?未必就一定成罪而被起訴。
將來庭時,檢察官應該會希望你們試行庭外和解或調解,最好能儘量和告訴人達成和解為上。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7/02/14 21:34回覆調解會原則上只處理民事糾紛及刑事告訴乃論之罪的事件,非稿乃是不受理的;但匪告乃罪涉及的民事部分,還是可以透過調解會來調解。例如本文章中的侵占遺失物罪固然不能調解,但涉及民事發票金錢的部分,還是可以調解。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6/09/14 10:30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