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愛罵人的老公,老婆該如何自力救濟? - 法蘭客的部落格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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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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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對愛罵人的老公,老婆該如何自力救濟?
    2009/12/09 18:4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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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惠志誠結婚多年,當初結婚是靠媒妁之言撮合,由於阿惠只有國中畢業,教育程度比高中畢業的志誠矮了一節,因此志誠在阿惠面前自恃甚高,常常批評阿惠不會做家事、指責阿惠笨得跟豬一樣」。

    有次夫妻一同到某高級餐廳去參加志誠的高中同學所舉辦的同學會,志誠當著同學們的面,又指責起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的…讓他很沒面子;還向在場的同學們說他實際上最愛的是他的老情人彩鳳,會娶阿惠,是他瞎了眼的緣故,氣的阿惠無地自容,當眾痛哭流涕。

    這種情形已經不是第一次了,這樣一次又一次地嘲笑、謾罵,已經讓阿惠快要精神崩潰了。

    面對志誠這樣的行為,阿惠有沒有法寶可以阻止他老公對她羞辱?如果阿惠想結束這段不愉快的婚姻,她可不可以訴請離婚?

    法蘭客解答:

    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夫妻立於兩性平等的地位,本應相互尊重,攜手同心,共營永久生活的婚姻才是。

    如今志誠屢次在公開場合指責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的讓他很沒面子,還當眾說他最愛的是老情人是某某某等語,這都已經超越了一般人所能忍受的限度了;此外,志誠動不動就對阿惠口語辱罵,也已構成阿惠精神上的不堪同居之虐待。

    為了阻止老公這種言語暴力的行為,阿惠可以選擇或同時採取以下3法律策略:

    一、聲請民事保護令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規定,家庭成員間所實施的暴力行為,不僅限於身體上的不法侵害(例如:拳打腳踢),也包括精神上的不法侵害,就像本案中志誠阿惠的口語辱罵,便是法律所認定的一種家庭暴力行為。

    阿惠可以援引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第10的規定,聲請民事保護令,來禁止志誠對她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

    民事保護令(以下簡稱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

    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如果法院核發保護令阿惠後,志誠在保護令生效期間,還是繼續以口語辱罵阿惠懶惰、腦筋不好、帶不出場、SPP、最愛的人是老情人彩鳳、瞎了眼才娶阿惠……或相類似的言語時,就會觸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違反保護令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二、訴請裁判離婚

    志誠屢次在公開場合,以上述不堪的言語羞辱阿惠,已嚴重損害阿惠的人格尊嚴,阿惠受有精神上不堪同居之虐待,因此她可以援引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主張受有志誠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法院裁判離婚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三、對志誠的行為提起公然侮辱的刑事告訴

    志誠在餐廳舉行的高中同學會裡,這樣一個屬於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場合,當眾羞辱阿惠懶惰、腦筋不好、SPP等語,他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公然侮辱罪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類似阿惠志誠間的案例,其實每天都在我們社會各個角落上演,只是程度輕重上與發生頻率上有所不同而已。

    法不入家門的時代已是過去式了,家暴受虐者應該挺身而出,要為爭取及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而奮鬥,再也不要屈服於家庭暴力的陰影下,選擇忍氣吞聲過一輩子;否則只會姑息養奸,造成更大的不幸與傷害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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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迴響(3) :
    3樓.
    2016/04/23 03:41
    請問如果我先生慣性言語暴力,我報警,而警察不予受理呢?警察說要有死傷才可申請保護令

    警方會這樣說?等死傷?死了怎麼告家暴?申請保護令?

    如果警方消極不受理,你就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只是你自己也要蒐集有利的事證資料 (錄音或錄影存證)

    畢竟口說無憑 ~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6/04/25 22:55回覆
    2樓. 痛苦人
    2014/12/10 12:40
    如有一個愛罵人的老公,告他家暴,但為了小孩還得繼續一起生活,可能也無法離婚,若告了,不是會被罵得更慘,請問這類的老婆該怎麼保護自己呢?(CKKSJA@GMAIL.COM)
    一定會有解決的方法,家暴保護令的內容也不是只有一種保護措施,建議你先請教家暴防治中心,他們應該會有類似個案可以提供你參考,你再決定是否提出家暴保護的申請。刪 除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14/12/12 10:59回覆
    1樓.
    2009/12/09 19:12
    一時心軟苦一生
     
    根據我朋友的經驗
    阿惠一生都會被欺
    要想辦法有2間房子
    藉以逃避老公的欺侮
    能離婚最好
    和小孩一起住就好
    說不定能碰到好男人
    命運就改變啦

    您說得有理,有些人的婚姻一開始便註定要以失敗收場。

    但總是有許多人勇於冒險嚐試,最後換來遍體鱗傷的結果。

    夫妻雙方的教育程度、知識水平、社會經驗,

    乃至於學習成長的環境等等......

    都可能左右著兩人經營共同生活的婚姻關係

    若任何一方缺乏智慧,便可能發生像案例中的主角一樣的情形

    畢竟法律多數是事後救濟的程序,

    希望大家看了法蘭客的文章後,都能有所收穫,

    那麼法蘭客也就心滿意足啦!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2009/12/09 21:13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