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甲借用乙的機車,藏匿不歸還。乙催討,甲聲稱停在路邊遭竊,兩人相偕向警察派出所報案。警方受理後,調閱監視錄影器,於甲所稱遭竊的時間與地點,均查無機車失竊的影像。問:甲成立何罪?
作答範例
甲藏匿機車並偽稱遭竊行為觸犯侵占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分析如次: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甲借用乙的機車後藏匿不歸還,違反借用合意,形成事實上支配,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實行行為。
(2) 虛偽陳述行為
甲聲稱乙的機車已遭竊,偕同乙向警方虛偽報案,意圖逃避追究,妨礙司法秩序,符合**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乙因甲的行為喪失對機車的使用與處分權,財產利益遭受侵害。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警方因甲虛偽報案而形成不實的登載及啟動偵查程序,影響刑事偵查效率。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甲明知且故意將乙的機車占為己有,具侵占故意。
(2)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甲明知自己虛偽陳述的內容不實,且有意圖使警方記載不實內容,符合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或依法令、業務正當之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