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甲失業多時,生活陷入困境,乃心生一計,在身上黏貼刺青,冒充殺人逃犯,前往牙科診所向牙醫師乙誆稱:「診所外另有逃亡兄弟等候,若不給 3 萬元,後果對診所極為不利。」乙見甲模樣兇惡,信以為真,心裡承受壓力,經討價還價給了新臺幣 2 萬元。甲始得款離去。問:甲成立何罪?
作答範例
甲冒充逃犯強迫牙醫師交付財物行為觸犯恐嚇取財罪,分析如下: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3. 實行行為
(1)威脅內容:甲以言語恫嚇乙,聲稱診所外有「逃亡兄弟」等待,若不交付金錢將造成不利後果,已構成以危害性事實相威脅,剝奪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2)強取財物:甲因此取得乙所交付的現金新臺幣2萬元,符合強制或欺瞞他人交付財物之行為。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並有意以威脅手段剝奪乙的財物,具有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未基於法令、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已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法院將依甲對乙所造成之威脅程度及財產損害量刑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