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答題案例-恐嚇取財罪 - 國考大補帖 - udn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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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林老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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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答題案例-恐嚇取財罪
    2025/01/06 22: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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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甲失業多時,生活陷入困境,乃心生一計,在身上黏貼刺青,冒充殺人逃犯,前往牙科診所向牙醫師乙誆稱:「診所外另有逃亡兄弟等候,若不給 3 萬元,後果對診所極為不利。」乙見甲模樣兇惡,信以為真,心裡承受壓力,經討價還價給了新臺幣 2 萬元。甲始得款離去。問:甲成立何罪?

     

    作答範例

    甲冒充逃犯強迫牙醫師交付財物行為觸犯恐嚇取財罪分析如下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1. 行為主體
      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適格行為主體。
    2. 行為客體
      本案客體為乙的財產權及其意思決定自由。

    3.  實行行為

    (1)威脅內容:甲以言語恫嚇乙,聲稱診所外有「逃亡兄弟」等待,若不交付金錢將造成不利後果,已構成以危害性事實相威脅,剝奪他人財產權的行為。

    (2)強取財物:甲因此取得乙所交付的現金新臺幣2萬元,符合強制或欺瞞他人交付財物之行為。

    1. 行為結果
      甲成功迫使乙在心理壓力下交出現金新臺幣2萬元,財產損失已經發生。
    2. 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係
      甲的恫嚇行為直接導致乙基於恐懼交出金錢,二者之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並有意以威脅手段剝奪乙的財物,具有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未基於法令、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1. 有無加重結果犯情事
      若依刑法第346條第1恐嚇取財罪,甲未使用真正暴力或嚴重損害生命身體之威脅,因此未構成加重結果。
    2. 有無未遂犯或中止犯情事
      甲已成功取得財物,本案構成既遂。
    3. 有無正犯與共犯情事
      甲為單獨正犯,未涉及共犯情事。
    4. 有無身分犯之情事
      無特定身分影響本案犯罪構成。

    六、結論

    甲的行為符合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已成立恐嚇取財罪既遂。法院將依甲對乙所造成之威脅程度及財產損害量刑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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