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
甲借用乙的身分證與健保卡,換貼自己的照片,利用精密的彩色影印機,印成身分證與健保卡影本。甲持兩件影本,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影本與原本極其相似,甲順利以乙的名義取得手機門號,並向電信公司申請手機門號。甲犯了哪幾種罪?
作答範例
甲之行為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分析如下:
第一罪名: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條、210條)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並意圖變造私文書以冒充乙的身分,主觀上具備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不具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為完全責任能力人,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甲的行為成立刑法第216條、210條偽造私文書罪。
第二罪名: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
一、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與否
二、主觀構成要件成立與否
故意或過失之分析
甲明知且意圖利用偽造文件,詐欺取得門號與服務,主觀上具直接故意。
三、有無阻卻違法事由的成立
甲的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
四、有無阻卻罪責事由的成立
甲具完全責任能力,無阻卻罪責事由成立。
五、其他關聯分析
六、結論
甲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綜合結論
甲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因兩罪行為相互間具有裁量合併判斷之可能性,實務中應結合行為完整性進行量刑調整,具體判決由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