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鳳林農地轉科技園區?「嫌惡設施集中地」林榮里民怒了〉報導,趕在國土計畫法明年4月30日實施前,花蓮鳳林鎮林榮里有農地被劃為「農一」的地主,找規劃公司要做「科技園區」及招商,今天舉辦說明會,但林榮里已是花蓮多個「嫌惡設施」集中地,民眾無法接受又有工業區,炸鍋怒找縣議員陳情,業者強調「不會規劃地面光電」,民眾則批「花蓮沒缺工業區」,而本案科技園區預定9.7公頃土地,位於林榮里榮開段,土地總共21筆,除了2筆國產署水利用地、縣府1筆交通用地,其餘95%余姓地主所有。
以新聞呈現的有黃色框框標註的土地航照圖,跟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的圖資對照,本案科學園區包含花蓮縣鳳林鎮榮開段183、202、225、216、184、193、203、215、226、235、368-25、185、192、204、214、227、234、213、212、228、233地號等21筆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均係一般農業區。
上開21筆土地中,新聞所提的2筆國產署水利用地,是指榮開段213、216地號等2筆,實質管理單位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1筆縣府交通用地是指榮開段368-25地號,實質管理單位為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其餘私有地的使用地類別均係農牧用地,雖非國有地或公有地,但花蓮縣鳳林鎮公所仍有依《區域計畫法》第15條授權訂定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中之第5條查報違規的權限,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農政科有認定是否土地現況是否符合農業使用、是否為農地違規使用的權限,故網友流傳政府管不著私有地的使用的說法是錯的。
本案科學園區經查不在任何法定的環境敏感區或地質敏感區內、不在特定農業區之範圍內,預定開發面積也不到10公頃,因此沒有達到《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所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的標準。
反之,本案只有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等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及開發作業,其中的18筆農牧用地的變更使用,還要考量《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
本案科學園區開發須經同意的單位,則包含作為花蓮縣交通用地、水利用地、農牧用地使用地主管單位的花蓮縣政府建設處交通科、水利科、農業處農政科,還有作為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法令主管單位的花蓮縣政府地政處地用科、作為科學園區目的事業主管單位的花蓮縣政府觀光處工業管理科,以及作為榮開段213、216地號等2筆國有地實質管理者的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花蓮辦事處。
本案科學園區的開發動機,說是因為現況屬於砂礫地故不宜務農,但經我查詢農業部《農業知識入口網》上農業試驗所張貼的意見,砂礫地可以用一些有機肥料,或者河泥、塘泥,抑或銨態氮肥、磷肥等可溶性化學肥料進行改良,另外亦可在兩季作物間隔的空餘季節,種植豆類科蔬菜間作、輪作,以增加土壤中的腐質和氮素肥料。
由此看來,不宜務農只是不想、無心務農的地主,疑似想藉科學園區炒地皮發財的託辭,現在的臺灣,想藉炒農地牟利的一些國有地、公有地的管理者,又或者一些國營事業機構、民眾,總是會有多種理由認定自己的農地不宜務農,不想務農、想靠非農用發大財,哪兒都會有被認為不宜務農、不利耕作的農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