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刻意引用低刑度法條,玩弄司法權力,以輕判「同路人」,知法玩法,天理難容!是姦法自瀆也!
同樣是民意代表詐領助理費,為何法官判決有罪的刑度天差地別到讓人以為是在不同的國度?
周雅玲詐領助理費1388萬,被判八個月徒刑,還緩刑三年。
賴美惠詐領助理費234萬,被判二年徒刑、緩刑四年。
高虹安浮報助理費11萬6千元,一審被重判七年四個月。
顏寬恒被控貪污108萬的部分,一審被判七年十個月。
同樣是貪污詐領公費,為何法官的量刑差異輕重這麼大?
貪污金額多的反而量刑非常低,貪污少的反而判刑重?這是什麼法官自由心證?
周雅玲是民進黨新北市議員,賴美惠是民進黨前台南市議長。
而高虹安是民眾黨新竹市市長,顏寬恒是國民黨立委。
難道是貪污多少不是問題?有沒有民進黨黨證才是問題?
要貪污,要先弄張民進黨黨證,包准不會被關?
當法官判案一遇到綠就轉彎,擁有民進黨黨證就輕判還緩刑不用關,遇到藍白就狠狠的重判,這樣的司法判案,一個是在「台灣國」、一個是在「中華民國」?
民意代表若是真的詐領助理費,是貪污有罪,我支持重判,以敬效尤。因為有負人民所託!
但是法官這種重判藍白、輕判綠的判案作為,是敗壞司法信任度、玷污司法女神的作為,比貪污的民意代表還可惡!
法官擁有司法審判權力,卻拿來當作恩赦民進黨、嚴懲藍白的工具,踐踏司法女神至斯,造成司法不公、人民不信任,玩弄司法至此,更是罪大惡極了!
至於聯合報呼籲貪污五百萬的鄭文燦比照高虹安、顏寬恒辦理。
我認為那是不可能的!鄭文燦是有黨證的大咖,當然輕判又緩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