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第5屆第5會期專案質詢(案號95)93年2月10日
行政院【立委質詢答復】
發文日期:
發文字號:院臺專字第 0930007325號
辦理機關:內政部
業 務 別:營建
案 由:
本院鄭委員三元,因大賣場、速食店、百貨公司等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僅五.四一,嚴重影響兒童安全,政府既已發現兒童遊樂設施不合格率如此之高,就應確實要求業者改善,並善盡管理之責,兒童受傷意外發生,再求亡羊補牢,何有益於社會?特向行政院提出質詢。
說 明:
一、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去年底發動各縣市消保官會同建管、消防、社政等相關主管單位抽查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安全,結果一四八家業者中,只有八家完全合格,合格率偏低;根據抽查顯示五六.○八遊樂設施沒有專人管理、四○.五四未公告使用須知或註明使用年齡、三六.四九無合格保證書、一九.五九未定期安檢、一四.一九的遊樂設施無足夠的安全距離、緩衝空間;在前年全國消保官查核速食店衛生及公安時,就已發現這些場所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並無相關安全規範,肇致近年來頻頻發生兒童受傷意外,而內政部兒童局亦於去年四月初頒布「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兒童局既已訂定安全規範,為何還容許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公共安全合格率如此偏低?徒法不足以自行,可知主管機關有怠忽之責。
二、政府施政作為在於保護民眾生命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連年抽查各行業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偏低,並向兒童局提出改善之策,如提升管理規範的法律位階、落實報備制度、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查核公安等建議;為了保障兒童免於遭受意外傷害,主管機關應責無旁貸,主動積極負起改善之責,以免憾事發生後,即使事後追究失職之責,有時也很難彌補已受到的損害。
答復內容
鄭委員就大賣場、速食店、百貨公司等附設的兒童遊樂設施合格率僅五.四一,嚴重影響兒童安全所提質詢,經交據內政部查復如下:
一、為維護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防止兒童意外事件發生,內政部兒童局奉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指定研訂「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頒布在案。
二、依據本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九十二年十二月下旬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聯合查核報告指出有關附設兒童遊樂設施部分,不合格主要原因係業者未向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作報備手續、未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未指派專責人員管理及辦理管理人員講習。
三、中國國家標準CNS 12642、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係由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於七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訂定,
四、內政部兒童局為加強推動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管理,本(九十三)年工作重點為:
(一)於今(九十三)年
(二)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修正兒童遊樂設施設備相關之國家標準。
(三)研訂專業人員訓練課程,分送相關單位規劃辦理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人員講習。
(四)積極規劃辦理宣導措施,以落實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業者之報備制度,並強化國人對兒童遊樂設施安全之認知。
(五)委託辦理「兒童遊戲設施安全法令制度建立」之研究,內容包括兒童遊樂設施設置之申請程序及安全維護的管理(軟體),俟研究案完成,再參考其結果,研修「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六)會同相關單位定期辦理查核工作,以確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