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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兒童安全實施方案(96至98年)-遊戲安全方面
    2011/06/21 00: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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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安全實施方案(9698年)

    行政院(96年5月15日)院臺內字第0960085747號函核定

    <以下摘錄有關遊戲安全部分>

    壹、依據

    院長於9644行政院第3034次會議指示:本報告對推動兒童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樂設施及其他各方面的安全都已提出了具體措施,希望各部會要能確實做到;政策貴在執行,各種良法美意,尚賴各部會確實督管所屬以及與各級政府共同合作,落實執行並建立檢討督管機制,方能有效保護兒童。

    貳、背景說明

    一、問題分析

    兒童是國家未來的主人翁,在社會不斷變遷的今日,生活環境複雜難測,致使兒童在日常生活中潛藏著許多危機,由於兒童對危險的認知不足,而且欠缺對危險的警覺性及事故發生時的應變能力。因此,如何維護兒童日常生活的安全,讓兒童能夠健康平安的長大,一直是大家共同的企盼,更是政府、家長及社會大眾所必須審慎重視的議題。

    根據統計發現,在引發事故傷害的因素中,人為錯誤即占了85%,由此可知,如能減少人為的錯誤與疏失,兒童的安全將獲致更大的保障。雖然事故無法事先預料,卻可以事先防範,而減少人為的疏失,最直接的方法便是制定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及規劃完整的安全教育並落實執行,才能減少事故傷害的發生。

    二、現行因應措施

    為推動兒童安全防治工作,近幾年來,政府陸續訂頒相關推動兒童安全的法令與措施,透過國家積極的作為,不僅進一步保障兒童在人身、居家、交通、校園、遊戲及其他各方面的安全,而且藉由法令或措施的制定與推展,彰顯政府正視兒童安全議題之重要性。重要推動作為如下:

    (五)遊戲安全方面

    1、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交通部除積極落實事業計畫管理外,內政部依「建築法」、「機械遊樂設施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暨其他相關建築主管法令規定,責成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主管建築機關定期全面抽複查轄內機械遊樂設施,定期督導考核辦理機械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與違規查處工作並現場勘查,並對停止使用之機械遊樂設施,訂定查察計畫。

    2、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的安全管理:

    依據內政部訂頒「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場設施及安全管理規範」,經濟部規定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2642「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設計與安裝」、12643「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準則-檢查與維護」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除辦理兒童遊戲設備安全性能及檢查認證機制之相關委託研究外,並推動報備制、公告兒童遊樂設施使用須知等相關宣導、教育工作,及積極輔導辦理查核事項。

    3、玩具的安全管理:

    依據經濟部訂頒「商品檢驗法」暨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制定符合國際標準要求之玩具國家標準,並公告玩具應施檢驗品目及建立報驗檢驗之軟體、硬體基礎架構,同時進行商品安全宣導。

    參、方案目標

    本方案主要目標在結合內政部、交通部、教育部、衛生署、法務部、經濟部、新聞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相關單位資源,並透過各部會的督管、檢討與合作機制,具體強化兒童安全防治工作,以確保其平安健康的長大。

    肆、實施策略

    五、遊戲安全:

    建立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性能準則與檢查認證機制,落實遊樂設施與玩具檢驗與查核,推動管理人員教育訓練;加強宣導灌輸兒童及家長遊戲安全與商品安全觀念,保障兒童休閒與遊憩安全。

    伍、採行措施

    <五、遊戲安全面向>

    工作項目:加強推動遊樂設施安全檢查與違規查處工作,保障兒童休閒與遊憩安全

    具體措施:

    (一)落實遊樂設施安全的定期與不定期查核、檢修與違規查處工作。

    主辦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二)加強玩具的檢驗與查核業務,並全面宣導正確選購與使用玩具,灌輸兒童及家長購買玩具時,應認明「商品檢驗標識」。

    主辦機關: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建置「公用兒童遊戲場設備之安全性能準則」,建構兒童遊戲設備檢查機構認證機制,加強並落實遊戲場的安全管理。

    主辦機關:內政部、經濟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四)加強家長兒童遊戲與商品安全觀念,宣導家長教導兒童正確使用遊樂設施及其他兒童相關商品。

    主辦機關:經濟部

    協辦機關:衛生署

    (五)加強推動遊樂設施管理人員之教育訓練,增進專業知能。

    主辦機關:內政部、交通部、經濟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陸、實施期程

    本方案之實施期程自發布日起至民國981231止,並每年進行檢討修正以作為未來推動之依據。

    柒、經費來源

    本方案各項措施所需經費由各主、協辦機關年度預算支應。

    捌、管制考核

    一、本方案各項目之主(協)辦機關應將執行情形及辦理成效,於每年1月底前送內政部(兒童局)彙整,並召開業務檢討會報。

    二、本方案各項措施各主、協辦機關應積極執行,並依推行績效,予承辦人員獎勵。

    玖、預期效益

    一、藉由跨部會的整合、聯繫與合作,擬定具體的安全防護措施並落實完整的安全教育工作,有效減少事故傷害的發生。

    二、結合各相關部會共同力量,全面落實推動兒童安全策進工作,維護並保障兒童的身心健康與安全。

    【內政部兒童局】兒童安全實施方案之檢討評估研究(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1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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