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嚴谨的學術論文, 卻是難得的好文章. 您如果覺得中國人為什麼總有點說不上來的窩囊, 這篇文章有個很好的切入點. 有點年纪的朋友大都知道所謂醬缸文化, 只是那位創始者, 或許自己就來自醬缸, 也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這位香港老師是否因身在”化外”, 指出了中國人長久被法(這個法是和rule of law 是不同的東東), 術, 勢, 綁架; 對情, 理, 法的執著, 是走不出這醬缸的. 在台灣我們看到一個大声咆哮”法律是為人服務的”” 不適法就修法啊”的痞子市長. 在大陸,我們看到同光新政的再版(中共和愛新覺羅的改革, 都不及自家人), 一個脫不了以控制人為本的文明, 是無法崛起的.
將法家「人性化」的下場
受「被儒家掩護」的法家思想二千年的影響,我們的思想都很受法家影響。
韓非子主張人性本惡,人是自私的,造棺材的人為了自己利益,會想人早死,因此將「道德」視為治國之道,本質上是不可行,不切實際的。法家強調先頒布法,再以獎罰的方式去執法,特別是重視刑罰。因為只有令所有人害怕「犯法的後果」,才會令大家完整執行君主的號令。
很多人對法律的理解就對此為止,通常,這些人也最容易覺得嚴刑峻法就能解決所有問題,因而把現代的法律也看成法家裡所謂的「法」,導致他們主張法律管得越多越好,越嚴越好,刑罰越重越好,並要完整執法,一點也不放過,認為這樣就能夠天下大治。
法家更深的內涵,在於我們都聽說過,法家思想裡的所謂「法」,「術」,「勢」。其中值得留意的是,「術」是甚麼?最重要的參考,在這一句「法莫如顯,而術不欲見」。
所謂「術」,是統治群臣的技巧,就是利用君主的人事任命權,隨君主喜好任意解釋定義,並在標準不明下,令所有人恐懼而服從。最後才用「法」去作為獎罰的理由。故此,術,就是權術,統治術。
術大於勢,而法也只是術的工具,故此,「術」才是法家的本質。法家的法律,建立在對無標準與未知的恐懼上。結果和很多人想像中的相反,法家不僅一點也不接近現代的法治,反而他提倡的是「人治」,法術勢都只是為了將人類對權力的恐懼無限提升的工具。二千多年前,法家思想的最後勝利,建立了沉迷權術與追求權力的文明,延續至今天,我們都還在受它的影響。
而我們都知道,秦帝國最後亡於由陳勝吳廣開始的動亂。他們的起義,則是建立在法家的一個重要漏洞上。
如同前面所說。被法家影響的人,總會為了行政方便,不斷製造新的法律,不斷把法律標準提高,不斷增加懲罰,然後再不斷地強化術與勢。而這裡會出現的結果是甚麼?就是行政成本的不斷提升。
因為越嚴謹的標準,要實行,就需要越複雜的檢查,而這必然涉及更多的人力。每增加一條法律,整個體制就會變得負擔更重。最後不外乎導致兩個後果,第一個就是政府變得過於冗重,需要巨額收入才能夠維持。第二個則是在無法提供這麼沉重成本下,變得鞭長莫及,嚴厲但無法達到那些人所想要的「完整執行」,那全是行政成本使然。
既然行政成本無法達成,那在法家邏輯下該怎樣辦?答應是利用「恐懼」去解決問題,也就是加強刑罰,讓人自律。可是這正正是最後的邏輯漏洞,「無限提升刑罰儘管不以導致恐懼為前提也能無限提升」,人類的刑罰,最多就是去到死,而且人類可以自殺。
陳勝吳廣因為天雨所誤,而無法如期帶兵到達目的地,在秦律中,要被判死刑。最終他們知道必死無疑,就放棄了再理會秦律,索性反抗,最終引發的效應導致了秦帝國的滅亡。
故此,若當事人從「法」已知自己必死無疑,恐懼達到總和,會有甚麼後果?那就是整個法家系統瓦解的時候,因為服從這系統亦不會減輕恐懼,不會減低代價,亦即這系統對於已犯死罪的人,完全失去了存在和服從的價值。
當然這也是日後中華文明發明諸多酷刑,例如凌遲,誅九族之類的原因,因為他們發覺死刑已不夠用。越嚴酷的刑罰,導致了想要瓦解系統的行為越徹底。這也是為何大部份朝代的毀滅都十分血腥。因為舊系統不徹底瓦解,任何剩餘都可能會導致極危險的結果。
這種血腥導致了大家對亂世的恐懼,與對治世的留戀,又因為法家思想的滲透而重新回到嚴刑峻法之道,不斷的惡性循環下去。最終我們得回到一個建立在恐懼上的文明,同時承受對動亂和峻法的恐懼。
有著這麼巨大的問題,但法家卻存活下去了。這就是「外儒內法」,甚麼是外儒內法?事實上就是法家的改革,他強化了將「權術」應用在平民身上的部份。
陳勝吳廣的問題,在於「秦法」那種信用,那種不可動搖,法律說死,你就必死無疑。 那麼,要怎樣解決這問題?答案就是腐化法家。只要弱化「法」,變成「法律說死,你有可能不死」就行了。給予權力者更多的權力,讓法律的標準變得含糊,執法可以隨執法者的好惡和心情,龍門可以任搬,標準可以任意調整。讓大家心存僥倖,覺得事情可以有轉機,那就不會被迫反抗了。
換句話說,就是「法律不外乎人情」以及「潛規則」,就形成了日後那個標準不明確,有門路即貪污腐敗,靠關係裙帶關說的社會。一方面訂下了嚴厲的法律,另一方面又提供了大量渠道讓你不去遵守它。
然後,大家不斷推廣一些嚴厲或有問題的法律,當被質疑時,則推出「法律這樣寫,但執行不會這麼嚴」,「平時不會隨便動用,當有需要時才用」作為辯護。其實這全都是腐朽之後的法家思想所導致,這些人會這樣主張,打從一開始已經將法當成術的工具,而這使我們的社會總是在停滯,貪污,標準鬆散當中無法脫身,因為我們對法律的指導思想,就是那麼的原始,粗糙,不嚴謹。
當我們提倡法律時,很多時根本就不考慮他是否可行,是否合理,需要多少行政成本去執行,只是興之所至,只是做為我們攻擊他人時,有法可依,而從沒有想過法律的本質是給予「所有人」的規則,而不是只有在對待不聽話的人時才有的規則。
而過度嚴厲的法律又會在「法律不外乎人情」下,而大部份時間無法執行,最終使法律條文的誠信破產。因為大家都知道他大部份時間不會執行的。當法律經常脫離現實,就變得形同虛設,最終法律就變成了紙上文字。這也是落入為何我們的社會總是容易腐敗,鬆散,沒有條理的原因,因為秦帝國時是「原教旨的法家」,而我們現在的是「人性化的法家」,而人性化的法家,就是永恆的腐敗。
這不僅是在法律上,法家思想同樣地滲透到我們社會每一角,當我們涉及規則的時候,都會面對同樣的問題。不論是企業管理,不論是學校,不論是家庭,也是一樣。我們在任何地方都會面對相似的問題。
而我們總是不考慮一個可能性:其實就像大禹治水一樣,是否治水就一定是堵塞?倒過來說,其實真正的解,是否我們根本盡可能避免設立過多的規則,以及不再讓規則的標準,隨好惡的胡亂提高?這樣,規則才可以合理地被嚴謹執行,因為他會被控制在合理的執行成本,以及遵守規則本身也是能令人服氣的。實際上,我們就是要節制對人的控制癖而已。
這樣文明才能夠從腐敗中走出來,因為執法者不再需要為了不合理的規則,運用自己的權力去「格外開恩」,不再有跟人性相違的嚴厲天條。今天我們走進了民主政治,好歹也真的開始了「立法本身要得到眾人的同意」這個基礎,但是要再進一步,我們就要節制過去那種靠改變規則去控制人的欲望才行,例如,認知到立法議會是用來探知多少人會抵觸新的規則,而不是為了屈服別人使其遵守規則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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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下: 這篇文章當然有可討論之處,重點是外儒內法. 徐復觀先生有許多文章闡釋深刻, 下為一例:
...對於法家的所謂法,連須特別說明。法家的法,廣義的說,乃統治者強制人民為統治者盡片面義務的命令,狹義的說,只是一種刑法。此和西方近代法的觀念相去頗遠。儒家不是不承認刑罰之不可缺少;但儒家在這一點上與法家仍有其重大的分別。第一是儒家以刑罰為政治上次級的東西,而法家則認為是最髙級的東西。第二是儒家以刑罰為政治上的輔助手段,而法家則認為唯一的手段。第三是儒家以刑罰為不得已而用的,而法家則認為是天經地義,非用不可的。再就刑法的本身來說,儒家的人性政治,是以“欽卹”之心(《今文尚書,殼典》:“欽哉欽哉!惟刑之卹哉。 ”),一貫的主張“目的刑主義”。因此而為省刑主義,寬刑主義,教育刑主義。法家的極權政治,是以報復之心,徹底主張威嚇性的“應報刑主義”。法家認為K有由犯人科刑的痛苦而始能達到政治所要求的目的;所以嚴酷烈慘,是法家的本來面目。歐洲到了十九世紀,目的刑主義才漸取應報刑主義而代之,中國卻由儒家提出於二千年以前,我們不難由此而了解儒家即在刑法思想這一方面所佔的世界性的地位(以上系參照日人根本誠的《上代支那法制的研究》刑事編的《上代支那刑罰思想之展開》一章。此書關於儒法兩家刑罰思想之比較敘述,最為平實詳明)。此一大的區別,隨處可以發現明確的對比。例如儒家主張“罪人不孥”,而法家自商鞅起即主張“相收司連坐”。秦以後兩千年間,常因一案而動輒誅戮百千萬人,其銷練吾民族之精神活力者最為慘酷,實皆由法家思想中導出,此誠吾民族之最大不幸。...
儒家對中國歷史運命掙扎之一例 - 徐復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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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6777/884981
推薦閱讀
http://chenglap-blog.logdown.com/posts/256021-law-is-not-the-moral-bottom-line
經你和磚牆先生這麼說,NS才曉得我的「哪裡不對頭」到底是哪裡不對頭來著。染綠的UDN的反中寫手最擅長的是,拿著歪七歪八,似是而非的邏輯,左牽右扯地把語鋒按到他要的結論去。你看他(假定是他而非她)寫得落落長地,從「法」(騙了NS一道,以為真是以法律的觀點來論說),扯到「術」;說帝王的權數是建立在恐懼之上,這一 論斷邏輯不通,說理與證據不夠 (就憑陳勝、吳廣起義抗秦就能結論出帝王的權數是建立在恐懼之上? 得了,中國幾千年歷史也就很簡單嘍~),不足以成理。
何謂「人性化的法家」? 為什麼「人性化的法家,就是永恆的腐敗」? 根本是先畫靶再射箭,Owo Lah~ 作者囉理吧說地就把大家導入他的結論。
美國的醬缸是沙拉醬沒錯,NS家的絕對是辣醬、辣豆瓣醬,超辣的,我家的每道菜都很辣,四川人,無辣不成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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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對於法家的所謂法,連須特別說明。法家的法,廣義的說,乃統治者強制人民為統治者盡片面義務的命令,狹義的說,只是一種刑法。此和西方近代法的觀念相去頗遠。儒家不是不承認刑罰之不可缺少;但儒家在這一點上與法家仍有其重大的分別。第一是儒家以刑罰為政治上次級的東西,而法家則認為是最髙級的東西。第二是儒家以刑罰為政治上的輔助手段,而法家則認為唯一的手段。第三是儒家以刑罰為不得已而用的,而法家則認為是天經地義,非用不可的。再就刑法的本身來說,儒家的人性政治,是以“欽卹”之心(《今文尚書,殼典》:“欽哉欽哉!惟刑之卹哉。 ”),一貫的主張“目的刑主義”。因此而為省刑主義,寬刑主義,教育刑主義。法家的極權政治,是以報復之心,徹底主張威嚇性的“應報刑主義”。法家認為K有由犯人科刑的痛苦而始能達到政治所要求的目的;所以嚴酷烈慘,是法家的本來面目。歐洲到了十九世紀,目的刑主義才漸取應報刑主義而代之,中國卻由儒家提出於二千年以前,我們不難由此而了解儒家即在刑法思想這一方面所佔的世界性的地位(以上系參照日人根本誠的《上代支那法制的研究》刑事編的《上代支那刑罰思想之展開》一章。此書關於儒法兩家刑罰思想之比較敘述,最為平實詳明)。此一大的區別,隨處可以發現明確的對比。例如儒家主張“罪人不孥”,而法家自商狹起即主張“相收司連坐”。秦以後兩千年間,常因一案而動輒誅戮百千萬人,其銷練吾民族之精神活力者最為慘酷,實皆由法家思想中導出,此誠吾民族之最大不幸。...
儒家對中國歷史運命掙扎之一例 - 徐復觀
拙拙 於 2015/05/22 22:46回覆http://classic-blog.udn.com/mbr8879576/20554594
量身定作,身份不同,.... (例如: 美國會議員 不沾 Social Security)
邊讀,有些時頗有有道理之感地邊點頭;也有些時有不知哪裡哪處不能同意地,心有怦怦然地,可也說不出哪裡不對頭了。這大概是因為,我也是醬缸文化下的產物--人云亦云般地,只能之乎也者地胡言亂語一番!!
潛規則、開後門、找關係、法律不外人情、法外開恩、人情世故、、、、都是醬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