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信用卡之「截止日陷阱」
2012/11/12 03:52:35瀏覽558|回應0|推薦7

在北美「世界日報」上讀到一篇文章:『卡債高築  歐巴馬大整頓』,文中提及,美國眾議院曾經提出一個名為「信用卡持有人權益」法案,該法案共有八項提案,其中一項是,防止持卡人掉入「截止日的陷阱」。

 

這個「截止日的陷阱」,正是我曾經親身經歷過的。話說有一年的5月底,和12位友人搭公主號郵輪暢遊北歐,上船前的報到手續之一,是供給船公司信用卡號碼,以便以後在船上所有的花費,都由此信用卡支付,當時我帶了二張信用卡,不經意的隨手抽出一張久未使用的信用卡提供給船公司,也因此回來後,壓根兒沒注意到,6月份的賬單根本不曾收到,等到驚覺時已為時已晚矣,只好自認倒楣,連同利息罰款一併在7月份賬單裡規定的期限,即727日前全部還清。我在加拿大生活了數十年,也用了數十年的信用卡,每月準時償還全數用款,從未被罰過一分一毫,這還是有生以來的第一遭。

 

旅遊歸來後並未再使用此信用卡,豈料8月中旬又收到8月份的賬單,上面又有了新的利息罰款,真令人百般不解,7月份時,不是在規定的期限前已全部付清了嗎?

 

我立即打電話查詢,答案是:7月份賬單裡的利息罰款只算到78日,我付款的日期是727日,因此我所付的利息罰款僅償還到78日而已,根據信用卡公司的說法,我仍然欠信用卡公司自79日至727日,共19天的利息,這就是為何這筆款項會顯示在8月份的賬單裡,換言之,如果我老老實實照8月份賬單上的款項,在規定的時限─827日還清的話,新的一項19天的利息欠款﹝89日至827日﹞,又會出現在9月份的賬單裡,照此推算,長此下去,我可能一輩子都將處於卡債狀態。

 

原來該信用卡公司之利息結算日為每月的8號,而截止付款日為每月的27號,這暗藏玄機的19天,就是讓持卡者不斷欠債的關鍵所在,因此我在電話中建議:「為何不乾脆將利息罰款算到每月的27號,或者讓持卡者在每月8號之前收到賬單,如此一來,我們再也不會莫名其妙的被罰了」,答曰:「制度如此,無法更改」,哦!我終於明白了,難怪這世上有這麼多的卡奴,全都是無形中掉進了信用卡公司暗藏的陷阱裡,胡里胡塗的被設計了。

原文刊登於世界日報「世界周刊-回聲」 

( 在地生活北美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mchieh&aid=70376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