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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15:57:45瀏覽28|回應0|推薦0 | |
關於"廢死"是否合憲,這個哲學問題,我們以邏輯來分析。 先看看啊: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邏輯推論] 然後你看,如果"廢死"被宣告為"合憲",那麼,相對而言,中華民國的人民,就會觸犯憲法第七條,一律平等。 [平心靜氣看分析] 怎麼回事? 看仔細了沒?既然,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可是現在法律,居然有一種"不平等的階級",這個階級,姑且稱為"奪命不死級"。 而且是受"兩條約廢死"的"合憲法"條文保障。殺人者死才對,怎麼會殺人不用償命?既然可以殺人不用償命,那就是法律又製造出一個新的"奪命不死級"的階級,這個會破壞憲法保證法律一律平等的法律,怎麼可能會"合憲"?顯然是違憲了,卓毋庸議。 從邏輯上來說,廢死是違反邏輯的,也就是不合邏輯的,保留死刑,法律不製造新階級才是合憲。 以上。 -------------------------------- [轉貼] 沈政男醫師根據日本相關研究以及台灣過去的案例,分析隨機殺人犯案的6大動機: 1.對自身境遇不滿而遷怒社會—2009北縣黃信菖劃傷婦女案,犯案動機為找不到工作。 2.對特定人士不滿但無法報復而找代罪羔羊—2015年北捷郭彥君砍傷乘客案,犯案動機為被阿姨責罵;2020年新店王秉華隨機殺人事件,犯案動機為與配偶爭吵。 3.藉由死刑來自殺—2014年北捷鄭捷殺人案、2015年北市北投龔重安殺女童案。 4.藉由被關來逃避現狀—2012年高雄曾文欽殺男童案。 5.殺人快感成癮—台灣尚未出現。 6.精神混亂或怪異想法—2009年北市黃富康殺陌生房東案,犯案動機為想藉由殺人改運、2012年新北邱志明吸膠後砍傷婦人案、2013年台南涂嘉文吸膠後殺路人案、2016年北市內湖王景玉殺女童案(小燈泡命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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