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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無拘束力
2023/10/26 16:09:48瀏覽62|回應0|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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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開羅宣言」無拘束力中國不能擁有台灣

台灣前副總統呂秀蓮今天在一場獨派舉辦的「轉型正義,72年前的今天」座談會上宣稱,在1943年的開羅會議上,丘吉爾等三位元首各懷鬼胎,並未簽名,因此開羅宣言並非條約,沒有拘束力;國民黨與共產黨一直咬住開羅宣言,是因為再也找不到任何理由可以說台灣是中國的。

發表時間: 25/10/2017

[民視2016年12月1日](1943年)的12月1日這天,是中、美、英3國領袖,在埃及開羅會商後,發布「開羅宣言」的日子,但當時要求台灣要交還給中華民國,只是一種聲明,屬於新聞公報性質,其實沒有法律效力,直到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明確寫出放棄台灣,但沒有說交還給誰,這就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由來。

1943年11月下旬,羅斯福、邱吉爾與蔣介石等3位美、英、中3國領袖,在埃及開羅就二戰情勢會商,於12月1日發布「開羅宣言」,內文要求日本無條件投降,並要日本歸還台灣、澎湖,以及侵占中國的領土,朝鮮於戰後獨立。這個宣言,長期被國民黨政權與對岸中國認定為,「台灣屬於中華民國領土」的依據,不過這樣的說法,其實無法可循。

政大台史所教授薛化元:「這個原因當然不只是所謂的開羅宣言有沒有簽字的問題,我想這是一件事情,沒有簽字當然是更具震撼性的效果,但縱使簽了字,因為它不是正式的國際條約,不能產生國際法上,領土轉移的國際法效力。」

不僅3國領袖沒簽名,「開羅宣言」,正式名稱是《開羅會議公報》,這樣新聞公報,根本不具有國際法效力,不能以此認定戰後殖民地歸屬,韓戰爆發後,美國總統杜魯門,就曾發表台灣地位未定論,指出台灣地位的確定,有待該地區恢復穩定與和平,或者簽定對日合約或者由聯合國討論決定。

總統府資政姚嘉文:「在舊金山和約的時候,就說什麼是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已經沒有了,是不是要還給北京中華人民共和國,老蔣說中華民國就是我,我在台灣,日本說你就是台灣啊,我要怎麼台灣還給台灣政府,老蔣就是很尷尬嘛!」

1952年生效的《舊金山和約》,日本明確寫下「放棄台灣」,但沒有規定誰擁有台灣主權,這就是台灣主權未定論的由來。美國會力挺蔣介石政權直到1979年斷交,完全是基於國際冷戰情勢與利益取捨,長期以來中華民國不被國際承認,台灣的定位,應該由台灣人民決定。

東華大學民族發展學系教授施正鋒:「我們也知道說教科書的部分,是有爭議的,但是過去是國民黨強加給我們的啊,老百姓的部分我也知道說,我們有一些人是希望和中國統一,但大部分的老百姓可能是希望說,我們有自己的國家,決定自己未來的前途,而且教科書應該在對話之下,重新來改寫。」

戰後的《舊金山和約》,法律位階高過「開羅宣言」,卻長期被國民黨刻意忽視,如今民進黨全面執政,台灣主權的歷史,有必要好好檢視一番。(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7146049

[2023-05-06 00:22 聯合報/ 林滿紅/中研院近史所兼任研究員]

以下說明:

一,宣言所表達的意向與執行:開羅宣言與台灣及中華民國有關的部分是:「三國之宗旨‧‧‧日本在中國所竊取之領土,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華民國」。波茨坦宣言第八條強調將執行開羅宣言中的條款。兩項宣言發布時台灣澎湖(以下簡稱台灣)在日本統治之下。日本是透過馬關和約統治台灣。有關台灣主權的移轉,一定要日本出面。由於日本相對同盟國的戰敗,透過降書與和約完成了兩宣言的意向將台灣主權移轉給中華民國,開羅宣言中的東北四省,則未如此。所以「意向」沒有完全的法律約束力,但可作為選項。其具有法律約束力,就台灣而言,是經過盟總通令、舊金山和約及台北和約簽訂三道程序。

開羅宣言沒有執行效力,就好像太陽出來會暖和一樣,是普通常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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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mjtzji&aid=180012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