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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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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8 22:56

安安

小弟 胖胖我為了您的健康~

發表了這篇~要追求飲食健康與養生之道~先從「遠離有害食品添加物與致癌物」開始做起(上篇)

給自己與家人都有健康快樂人生 ^^~


簡單做,重複做,相信~就會看的到!
活在當下,珍惜現在所擁有~
常懷感恩的心,所有事物都將成為美好~ ^^(常微笑喔~)

水雲茶坊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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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4 08:05



Seeker(mitchell_wu) 於 2007/09/24 23:08 回覆:

謝謝!也祝你

中秋佳節  闔家快樂!


We 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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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0 01:32
Dear Mr. Wu , 中秋快樂  
Seeker(mitchell_wu) 於 2007/09/20 07:51 回覆:

謝謝!

也祝  你闔家

中秋節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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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9 11:02
Teacat(lemontree) 於 2007-09-19 11:01 紀念「藍色筆跡」網友之文章回覆: 
我也是從朋友那兒得知的。辭世後能讓人懷念溫馨的人,皆是有福氣的良人。


We Care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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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11 10:33
野蠻繼承 欺凌法律弱勢
【聯合報╱陳業鑫/高雄地方法院法官(高縣鳳山)】
2007.09.11

一年的利息,總計新台幣三千萬元。這可不是哪一位有錢大戶的存款孳息,而是三位不懂法律的寡婦及孤兒,在丈夫、父親因公猝死留下債務後,每年被銀行催繳,不包括本金在內的「利息」!這是我在立法院召開的繼承法修法公聽會上聽到的真實案例。現在,居然連未出世的胎兒也受害了,雖然在法律上也許還有解釋的空間,但這種法律簡直是欺壓不懂法律民眾的野蠻惡法。
相對於此,依據司法院統計,去年大約有三千五百位懂得利用「限定繼承制」避險的民眾,這些民眾因為聲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就能夠主張以繼承的遺產為限,對繼承債務負責;也就是說,縱使繼承債務大於遺產,也不會影響繼承人自己的固有財產。依我在家事法庭服務的經驗,懂得辦理限定繼承保障自己權益的,很多是法官、律師等,這樣的法律設計,不啻造就一群懂得善用法律制度避險的貴族,其他不懂法律知識的民眾,就等於是暴露在繼承債務風險下的賤民了。
這樣的法律,大法官說他們看不出來哪裡違憲,哪裡過度侵害繼承人的財產權甚至生存權。而據報載,法務部民法繼承編修法小組固然傾向修法讓未成年人可以僅負限定繼承責任,問題是很多成年人也不懂繼承法律關係,單身無子女且中年失業的卡奴兒子燒炭自殺,八十歲的老媽媽不懂得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僅有的賴以養老的存款帳戶被扣押,難道也要這位老邁的母親被兒子債務所累,跟著走上黃泉路?
法律究竟是懲罰壞人,還是不懂法律的人?還是因為你成年了,但是不懂複雜的繼承法律關係,法律就要嚴厲地懲罰你?我看著一個又一個因為不懂得善用繼承法律規定避險的民眾,被債權人告進法庭,卻無能為力,腦中浮現的是四位在八掌溪受困的民眾,被濤濤洪水淹沒,任憑我喊破喉嚨,有能力救他們的人卻見死不救。現在被繼承債務洪水淹沒的民眾遠遠超過四位,而且每天都在增加,不知道災情要累積到怎麼樣的嚴重程度,大家才會覺得無法忍受?
立法院新會期開始了,但如果大家繼續對於民法繼承編修法問題漠視,就如烏克蘭的車諾比核能電廠爆炸事故,繼承債務風險如同看不見的輻射塵一般,慢慢影響全台灣二千三百萬人的生命,等到哪一天你在身上摸到一個腫塊,一覺醒來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巨債,後悔也來不及了。
聖經以賽亞書第一章第十七節:「你們要學習公道,伸張正義,幫助受壓迫的,保障孤兒,為寡婦辯護。」明年就要總統大選了,朝野主要政黨推出的候選人,一位是法學博士,一位是律師出身,都是學習法律的菁英,對於此種欺負不懂法律人民的惡法,不能默不作聲,視而不見,否則對於身陷債務八掌溪洪水的繼承人而言,就是袖手旁觀的幫兇,債務繼承人的痛苦,是無法等到二00八年的。
還沒出生 哪來義務背債?
【聯合報╱洪瑞燦/律師(台北市)】
2007.09.11

聯合報九日報導,嘉義市一名才三個月大的趙姓男嬰,在出生前就「隔代繼承」過世的外祖父債務,出生後,父母為他趕辦拋棄繼承,因踰越法定兩個月時限,而遭法院駁回,致引起各界爭議。但本件趙姓男嬰是否真有繼承外祖父之債務,在法律適用上,恐怕是有問題的。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既然未出生,無權利能力,原則上不會有繼承發生,此即民法繼承理論所稱之「同時存在原則」;雖然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但此有關胎兒權利能力之特別規定,乃為保護胎兒出生前之利益,而債務之繼承無關胎兒利益,故不能適用民法第七條之規定,將未出生之胎兒視為既已出生,而為債務之繼承。因此,綜合民法第六條、第七條之規定可以得知,如被繼承人留有遺產,為保護胎兒利益,則胎兒有權繼承;如被繼承人之債務大於財產時,則胎兒並無繼承之義務。
又本件為隔代繼承,依法必須先順位之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時,趙姓男嬰才有繼承資格。而報導指出,趙姓男嬰之外祖父於今年二月廿六日過世,其母親在三月十四日聲請拋棄繼承,而與其母親同順位之繼承人則早已辦理拋棄繼承;因趙姓男嬰係在五月廿一日才出生,故在今年三月十四日,其先順位之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時,趙姓男嬰尚未出生,依法並無繼承外祖父債務之義務。
因此,法院雖然以踰越法定時限而駁回趙姓男嬰拋棄繼承之聲請,但只要趙姓男嬰之外祖父債務大於財產,在面對債務之追償時,趙姓男嬰即可主張繼承並未發生,故不會發生三月小娃背負巨額債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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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01 21:03
來看看你^^

晚安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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