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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0 01:48:14瀏覽883|回應8|推薦36 | |
越近過年,客戶的狀況越多 倒帳風波總在近農曆年前發生 日久,好像也變成了慣性 就我手上的Case,這些帳款的價值就近億元! 唉``實在令人感慨 我想真的有必要向大家宣導些正確觀念.. 1、奉勸大家...追帳,越早越好,最慢也要盡量在過年前一個月收齊帳款 2、雖然說,"以票換票"是商場上互助性的交易習慣 (通常會作為銀行擔保使用,或俗稱的"票貼") 但既然您是票主,您就有義務對票據所載之內容負責 簽發支票,請記載「抬頭」及「禁止背書轉讓」,缺一不可 切勿將空白支票交予他人 ,這是萬萬不可的事! x 因為如果沒有這樣的記載,表示持票人可以無條件轉讓該票據 一旦出現狀況,您便無法止付票據 (意即..翻破了六法,也找不到一條可以幫您 = 此時,請不要拿著錢哭求律師幫您) 另外 還有一些白目的行為,也是需要呼籲大家不要去做的 1、切勿在網路上刊載「援交」字眼,不管形、音、義是哪個"援"字 一旦有此行為,即構成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29,負有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責 請相信,msn或即時通那頭..不會是漂亮美眉,而是警察! (中獎機率高達90%) 雖然說或許罪不至吃牢飯,但警局筆錄及向地檢署報到、最後簡易判決處易科罰金 頒給您一項前科記錄一定是有的﹝註1﹞ 2、或許您運氣比較好,的確是約到美眉了 不過請注意她的年齡... 但是我猜您大概不太會查證她的身份 而就算您已經查證了她的身分證件,也不能確定那是否真實 性交易本身並無刑責,但援交是一個很危險的行為 因為您無法確定約會對象是誰?身分為何? 跟未滿14歲及16歲人發生性行為,責任是很重的 切記,這樣的無聊舉動可能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後果 (難道都沒有其他管道!?) 刑法§227規定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註2﹞ (像我這樣的年齡就不行)
﹝註1﹞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s/sonng/20060709155644.html ﹝註2﹞http://www.maillist.com.tw/maillist/file/s/sonng/20070909200955.html ===================================== 其實 大家也不用感謝我這樣的"義舉" 我沒這麼好心啦~ ........是因為我們無法在這些Case裡賺到錢.. 所以說,這種損己不利人的事就別做了 看了心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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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