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0/22 20:38:05瀏覽844|回應0|推薦10 | |
音樂形式的基本要素,主要是以表情性的因素為主 ( 當然還包括力 度、速度、 節奏、音程、音色 … 等基本要素 ) 。例如:音色就是一 種表現情緒變化的綜合 性因素。它不僅能表現出情緒的緊張和平穩的變化,更能表現出情緒積極和消極 的變化。可是如果單純的 把這些要素拼湊在一起,並不能完全表現出音樂形式的 特徵;必須將這些要素用曲式、和聲、旋律 … 等組織手段把它們結合在一起, 才能夠顯現出音樂形式的結構特徵。 音樂如何存在?音樂用什麼方式存在?古希臘哲學家畢達哥拉斯數學音樂論的 說法,音樂其實就是音與音程振動時,客觀的數的關係。畢達哥拉斯學派認為, 美是由一定數量關係造成的和諧。他們尤其重視音樂的和諧,認為“音樂是對立 因素的和諧的統一,把雜多導致統一,把不協調導致協調” [1] 。也有人說,音 樂是一種語言。這種語言比一般說話的語言更抽象、更直接、更藝術,彷彿可以 將人們無法用言語表達的話,透過音樂的語言真實的表達。也有人強調,音樂給 人的印象才是最重要的。這一部 分的人認為,音樂所發出的音響效果、旋律具 有某種意思,可以直接的傳達給人們知道。 音樂的存在方式其實是多樣的,除了作曲家的靈感、情緒之 外,也可以用電 腦 … 等電子儀器做出機械性的聲音。不管如何,這些音樂都具有一種使人聽了 會感動、會會心一笑的的力量。因 此,我們可以說,音樂不是只有外在的、 形式的,而是有某種內在的、精神的作用。 [1] 引自《西方美學史教程》,淑馨出版社,1996年版,第7頁 |
|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