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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06 05:43:29瀏覽21|回應0|推薦0 | |
公投法所規範的「公民投票」行為,目的在補民主代議制度功能上的不足,著重在國民多數意見的呈現,不是國民個人法益的保護,故投票權人並無依公投法而享有爭執舉辦公民投票決定行政作為的主觀公權利。 衡酌公投權人對於公民投票案,可自行決定是否要到場投票,及投票時所圈選內容,則個人意志表達並不受任何外力掌控,聲請人所稱系爭審議結論若繼續執行,將造成難於回復的損害,應屬其等推測公投程序可能發生的社會現象或影響,不是主觀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所受侵害,本件聲請不符法定要件,應裁定駁回。 本文來自: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81002004713-260402沛納海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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