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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9 14:31:11瀏覽191|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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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網址: 走在南風裡的人2018-07-17 17:25 〔記者楊心慧/台北報導〕散布性私密影像層出不窮,據「婦女救援基金會」統計,去年向婦援會求助遭散布影像的被害人高達350件,但台灣並無針對此的相關條文,無法加害者進行有效制裁,婦援會擬訂《侵害個人性私密影像防制條例》立法草案、力推專法,若未經對方同意錄製私密行為,或是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者,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婦援會在2014年設立性私密影像外流求助專線協助被害人,去年求助被害人達350件,執行長范情表示,全球已10國立專法處理未得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案件,然而台灣卻只以刑法中的《散布猥褻物品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或是《誹謗罪》等法條判刑,實際判決多為六個月以下,還能以易科罰金了事,完全起不了嚇阻作用。 據婦援會統計,散布性私密影像大多發生在情人之間;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朱芳君指出,不少加害人會以散布性私密影像為手段,要脅被害人不得分手、或是強迫發生性關係,過去有女子遭男友脅迫不能分手,但女子不肯,於是該男竟將她的裸照傳給她公司的主管、同事,造成她身心嚴重傷害;在婦援會的草案中,可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以強制暴力方式脅迫,則可處5年以下,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草案參考《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令制度,提出「禁制令」,若性私密影像有外流情形,法院可核發禁制令,在影像外流遭大量複製前,以法令要求加害人刪除相關影像,並不得對被害人騷擾、跟蹤等行為,否則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100萬元以下的罰金。 律師陳明清指出,在新的草案內容中,特別將網路平台業者納入規範,警察機關在案件受理的24小時內,應通知業者移除網頁、保全證據,業者則需在警方通知後的24內配合執行,否則可處20萬至10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 范情指出,草案8月6日將舉辦公聽會,接著會盡快送入立法院審議,盼能以最快時間通過此案。 博客來 博客來網路書店 AE7AE3A3DE285DE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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