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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董事會決議日期:105/03/09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配發予員工,發行價格0元3.預計發行總額(股):1,150,000股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一)既得條件:(1)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與對象屬非經營團隊之員工者,於授 予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授予日起持續在本公司任職屆滿各週年時之員 工,可分批既得25%。(2)所授予之員工權利新股,被授與對象屬經營團隊之員工 者,於2016年5月1日起四年間每年平均既得25%。於2016年5月1日起持續在本公司 任職屆滿各週年(即2017年至2020年各年度之4月30日)之該等員工,可分批既得 25%。(二)被授予員工未符既得條件、離職或發生繼承等情事時之處理方式:被授予之限制 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既得條件未成就者,或因故離職或發生繼承等情事時,其未既 得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被授與員工離職或發生繼承日起喪失一切權利,由本公 司全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三)股份種類:本公司普通股。5.員工之資格條件: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全資子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本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概估4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為新台幣353,050,000元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每股盈餘稀釋情形約新台幣0.237元,本次預計發行股數佔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截至西元2016年1月底為76,081,212股)比率約為1.51%。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1)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轉讓、贈與他人、設定他項權利或負擔,或 為其他方式之處分。(2)本公司股東會之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或保管機 構(以孰適用者為準)代為行使之。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被授予員工屬中華民國籍者,員工應於被授予後立即交付本公司指定之信託機構以為信託保管,且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於既得條件成就前,應持續交付信託保管。未達既得條件前因持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而得之各限制配股及配息亦需一併交付信託保管。被授予員工為其他國籍者,則以委任保管銀行方式保管之。11.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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