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ar 小佩娃 auntie: 因為您填的學歷是博士,想來年紀也不小,故以此敬稱您。 因為太忙,很久沒來此部落格,忘了當初如何回答,也找不到原文了。只找到類似文章。 您說"這回命題卻牽涉到法律條文 就似乎走火入魔了 難道出題老師以為一般學生有必要知道瑣碎的法條嗎? 難道每個學生都想學法律?" 但我認為,就『學校和學生的關係』這題目,所提到法條只是佐證 "學生可以告學校" 的說法,搬出甚麼大法官會議第六八四號解釋,及起訴願和行政訴訟等專有名詞,只是嚇唬學生,看看他們臨場反應的把戲。 寫作文要講策略的,若學生真是花一堆篇幅及時間解釋那些法律名詞,我看也討不了好,還真是個笨策略。 真正的題目是,建議以學生在學校的親身體驗或所見所聞,請學生申論:學生應否為捍衛自以為的權利,而告學校。 此題目未限定學生一定要知道當時發生了甚麼新聞 (若知道最好),也未限定學生一定要從法律角度切入分析,故即使學生分不清訴願及訴訟,也無妨其寫作 (只要他沒被題目當場嚇倒的話)。 作文不像是非選擇題有標準答案,而是可從很多角度切入,只要能建立自己的一套論述即可。 既然您自稱有博士學歷,想必也寫過一些論文,必定了解研究動機及 how to tell a story,才是能否發表期刊論文的關鍵,並不一定要賣弄很多的專業術語。 我想,某些人之所以覺得這題目難,可能是因為他們以為只能從法律專業出發,才認為這題目難寫。太狹隘的思考方式,的確hold不住這個議題。 另外,會向媒體發聲的,可能包括少數hold不住這議題的師生,而這正是部分媒體想要的題材。因為部分媒體喜歡挑起政府與人民,或學校與學生的對立。 當這個社會太peace,大多媒體可能難以生存。所以,它們一定要搞點台灣人最愛看的衝突話題,因為台灣人不喜歡看太多正面報導,卻喜歡爆料文化,及看社會的黑暗面。 至於該不該在考試中拿法條嚇唬那些已經夠緊張的學生 (也許有人於心不忍,但也可能有人認為,真金不怕火煉,難道現在的學生太嬌嫩,禁不起嚇?...)。 這是另一個議題,不在此討論了。 與您唯一相同的是,我也認為10多年來,台灣被一群法匠搞得亂七八糟,就不知他們是故意的,還是真的死板。 故意的是說,法律是給懂法律的人玩的,瞧瞧運用經費彈性十足的陳律師。 死板是說,法律是人定的,應因時制宜,不是被法律牽著鼻子走,但瞧瞧老是說要尊重體制的馬老師。 故意也好,死板也罷,只是影響法律層面就罷了。但恐怖的是,這還連帶的影響了台灣的會計制度,及金融及經濟市場之運作。 話說回來,台灣的法制好像是大陸法,不是英美法,難怪很重法條,少重法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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