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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有關參考材料
2026/11/05 10:57:04瀏覽13|回應0|推薦0

抄件

本案有關參考材料

一、 本件要犯蕭明華(匪首于非之妻 ) 本年二月業經

保安司令部捕扣據各犯供出蕭犯(即余磊民)協助

于非往返聯絡,傳達指示,收取情報,繕寫文件罪行頗為重大。

二、 據李學驊供:「他(于非)曾說蕭明華在獄中生活很好也沒有事情,

因為他(于非)的保密局的關係通知出來,但不知姓名什麼」

「于非告訴我在保密局內我們有人很安靜沒有意外」請注意。

三、蕭明華之三兄蕭明叔供職中央信託局為該匪諜組織

    經濟負責人之一號稱「大蕭」奉共匪之命從事貪汙,

    以所得接濟匪諜活動經費,似亦應予偵訊。

       四、據于凱供: 台灣大學內謝雪紅直屬幹部之一已去香港,

其出境証係於本年四月間以「孫二林」假身份証,去保安

司令部辦理者請注意偵查。

      五、據李學驊供:(一)、于匪「在去年夏天常去淡水一去二三天

          找他的關係,據說有一次有什麼東西登陸,險被破獲結果由他

          去淡水解決的又獲安全」 (二)于非在去年八月初告訴我,淡水有

          一條船登陸發生問題,經于非前往設法,   已安全登陸,

          並云在此以前尚有一條船,裝著強烈火藥,已安全登陸。

          (三) 在去年秋間他說有一批強烈火藥,已安全登陸,如需要

           可請用。但我沒有用過」按去秋台北確曾一度謠傳淡水有

           匪船二艘登陸。請確查有無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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