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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11/05 10:57:04瀏覽13|回應0|推薦0 | |
抄件 本案有關參考材料 一、 本件要犯蕭明華(匪首于非之妻 ) 本年二月業經 保安司令部捕扣據各犯供出蕭犯(即余磊民)協助 于非往返聯絡,傳達指示,收取情報,繕寫文件罪行頗為重大。 二、 據李學驊供:「他(于非)曾說蕭明華在獄中生活很好也沒有事情, 因為他(于非)的保密局的關係通知出來,但不知姓名什麼」 「于非告訴我在保密局內我們有人很安靜沒有意外」請注意。 三、蕭明華之三兄蕭明叔供職中央信託局為該匪諜組織 經濟負責人之一號稱「大蕭」奉共匪之命從事貪汙, 以所得接濟匪諜活動經費,似亦應予偵訊。 四、據于凱供: 台灣大學內謝雪紅直屬幹部之一已去香港, 其出境証係於本年四月間以「孫二林」假身份証,去保安 司令部辦理者請注意偵查。 五、據李學驊供:(一)、于匪「在去年夏天常去淡水一去二三天 找他的關係,據說有一次有什麼東西登陸,險被破獲結果由他 去淡水解決的又獲安全」 (二)于非在去年八月初告訴我,淡水有 一條船登陸發生問題,經于非前往設法, 已安全登陸, 並云在此以前尚有一條船,裝著強烈火藥,已安全登陸。 (三) 在去年秋間他說有一批強烈火藥,已安全登陸,如需要 可請用。但我沒有用過」按去秋台北確曾一度謠傳淡水有 匪船二艘登陸。請確查有無此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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