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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懲治叛亂條例
2026/01/18 18:17:03瀏覽295|回應0|推薦6

修正懲治叛亂條例

(引用解密國家檔案)

(共匪中央社會部潛台間諜組織)案偵查移送表     特偵字25號

姓名:葛仲卿(男)        年齡:二十五歲       籍貫:山東海陽

職業: 國防醫學院牙科三年級學生、住址: 國防醫學院宿舍

逮捕經過  時間: 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地點: 國防醫學院、方式: 與該學院洽妥後傳訊

偵訊經過

     (一)根據另案被告于凱供述關係

(二) 經訊問被告供明事實

犯罪事實及證據:

被告於卅八年十二月間受其同鄉台大學生匪諜份子于凱之利誘,參加匪方工作,

同時借予被告新哲學大綱等左傾書籍,被告因而在學院自稱與匪黨有關,

擬吸收同情份子組織自治會,以控制全院學生,以為匪攻佔台灣時進身之階,

已先後與同學辛勉、遲紹春洽談,經辛等表示同意接受,但尚未開始實行,

已由本局偵悉。

訊據被告以并未正式參加組織,且以不知于凱係匪黨份子為辯解,但既據于凱

供稱被告為其吸收之份子,曾借予左傾書籍閱讀,而被告亦承認在院自稱與匪黨有關,

向辛勉、遲紹春等開始吸收工作,即其擬組織自治會方式控制同學,以備迎接共匪攻台,

是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已無疑義。

擬判意見及引用條文:

(一) 被告有犯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嫌

(二)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三款送請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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