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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01/18 18:17:03瀏覽295|回應0|推薦6 | |
修正懲治叛亂條例 (引用解密國家檔案) (共匪中央社會部潛台間諜組織)案偵查移送表 特偵字25號 姓名:葛仲卿(男) 年齡:二十五歲 籍貫:山東海陽 職業: 國防醫學院牙科三年級學生、住址: 國防醫學院宿舍 逮捕經過 時間: 三十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地點: 國防醫學院、方式: 與該學院洽妥後傳訊 偵訊經過 (一)根據另案被告于凱供述關係 (二) 經訊問被告供明事實 犯罪事實及證據: 被告於卅八年十二月間受其同鄉台大學生匪諜份子于凱之利誘,參加匪方工作, 同時借予被告新哲學大綱等左傾書籍,被告因而在該學院自稱與匪黨有關, 擬吸收同情份子組織自治會,以控制全院學生,以為匪攻佔台灣時進身之階, 已先後與同學辛勉、遲紹春洽談,經辛等表示同意接受,但尚未開始實行, 已由本局偵悉。 訊據被告以并未正式參加組織,且以不知于凱係匪黨份子為辯解,但既據于凱 供稱被告為其吸收之份子,曾借予左傾書籍閱讀,而被告亦承認在院自稱與匪黨有關, 向辛勉、遲紹春等開始吸收工作,即其擬組織自治會方式控制同學,以備迎接共匪攻台, 是被告參加叛亂組織已無疑義。 擬判意見及引用條文: (一) 被告有犯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之罪嫌 (二)依修正懲治叛亂條例第十條,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三款送請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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