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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9 10:30:36瀏覽492|回應1|推薦6 | |
1血演藝----張紫妍事件之定義 血演藝是血鑽石的延長與變形. 血鑽石是奴隸勞動所生產,是通過黑人軍閥以屠殺爭奪鑽石礦,動員童子兵,屠殺村落,並奴役鑽奴進行生產所得來的. 血讚石是童子兵奴搶礦與奴工生產的. 血演藝產品也是以奴隸制限制人身自由,以官商勾結,進行性剝奪的演藝契約產品. 下圖: 革命烈士張紫妍女士永垂不朽
當然,血鑽石指控其背後有羅特西德家族要維護其南非鑽石價格與市場優越性的目的,是有維持世界鑽石價格穩定與市場的陰謀. 但這也側面說明黑人屠殺鄰族的本質---白種人與黃種人都是這樣被趕出非洲的野蠻世界的. 這 Rothschilds 英語讀成羅斯柴爾德 法語讀成洛希爾得 是法蘭克福系猶太金融家族勢力 這是真正掌握美英歐瑞澳央行發鈔體系主導權的真正世界金融皇族 下圖:原本支持歐巴馬之後偽裝退出的羅斯柴爾德女爵 不論如何,基於勞動者國際連帶的立場,台灣演藝工會必須對於張紫妍事件,進行至少是道義的聲援. 至於大陸共產黨就別指望了,這種講道義的事,他們這一夥才怕沾哩. 他們的潛規則更不會少.只是華人多半是自己跑去納貢的.不像張紫妍是被逼納貢的,還限制人身行動. 其次,台灣演藝工會應出面要求政府做到以下這件事情: 1向法院提出假處分,在調查與審判沒真正辦出結果之前,暫停相關公司演藝產品進口. 2以刑法第228條之罪為手段,利用權勢為強 制性交,以進行官商勾結,勾串交易演藝機會與資 金借貸籌措,而做為該血演藝產品製造方法. 3並根據刑法第38條第三款"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之沒收規定與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提出不公平貿易的指控,在WTO與我國公平會及行政法院,遞狀提出訴訟. 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一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 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 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法同條第二項
送、輸出或輸入。
換言之,至少韓國眾多涉案公司必須標示自己的產品即張紫妍 案涉及的公司產品,係以權勢強制性交犯罪進行官商勾結, 勾串交易演藝機會與資金借貸籌措以製造血演藝產品 ,這可供台灣人民是否選擇購買. 這就可以懲罰那家演藝經紀公司電視台與該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如不標示 ,政府可以公平交易法第21條禁止輸入. 韓國人愛面子,不會標示,那就可以禁止其進口. 3政府與NCC在司法假處分裁定出來之前,必須先以行政裁定: 台灣對韓國演藝產品必須暫時排除受難者張紫妍指控的電視電影媒體公司與經紀人公司及其相關當事人轉業後所製作同類產品之進口. 涉案金融公司與該當事人的金融業務,都不得進入台灣市場. 4韓國政府必須承諾對黑道控制演藝產業的真實情況進行偵辦,並予以清掃鎮壓. 這是血演藝產品的抵制戰.只要抵制,這世界才能至少在心理恢復台灣維持死刑的認同上的讚譽. 5香港台灣大陸日本與東南亞國家,應組成血演藝產品與相關金融機構產品的出口與銷售抵制聯盟. 6如果韓國沒有作出解釋,將擴大抵制. 張紫妍女士將不會是一個人在戰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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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