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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屆進階授信人員專業能力測驗授信法規詳解(二)
2012/07/04 21:16:05瀏覽1569|回應0|推薦1

(3)31.依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順序如何定之?  A祖父母 B父母 C兄弟姊妹 D直系血親卑親屬 (1)ABCD (2)BCDA (3)DBCA (4)CDBA
[解析]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故選(3)

(3)32.依民法有關利息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六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 (3)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4)對於利息,須支付遲延利息
[解析] (1)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2)約定利率逾週年百分之十二者,經一年後,債務人得隨時清償原本。但須於一個月前預告債權人。 (4)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4)33.借款人未依約還本付息,銀行雖曾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還款,但迄未起訴,經過六年後,銀行聲請拍賣不動產抵押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銀行不能聲請拍賣抵押物 (2)銀行只能要求償還本金,不能求償利息 (3)抵押物提供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之利息,銀行不能優先受償 (4)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利息超過五年部分,銀行不可以求償
[解析]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故保證人可以主張借款人積欠利息超過五年部分,銀行不可以求償。

(4)34.依公司法規定,兩家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如有多少比例以上相同者,則此兩家公司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 (1)五分之一 (2)四分之一 (3)三分之一 (4)二分之一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1)公司與他公司之執行業務股東或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2)公司與他公司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有半數以上為相同之股東持有或出資者。

(1)35.A公司向甲銀行借款三仟萬元,期限一年,由B作保證人並於契約上同意拋棄一切抗辯權,到期後A公司無力還款,甲銀行未得B之同意即允許A公司分期攤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B可以拒絕負保證責任 (2)B仍需負保證責任,因B拋棄一切抗辯權 (3)B之保證債務至始無效 (4)該分期攤還契約未經B同意,不生效力
[解析] 就定有期限之債務為保證者,如債權人允許主債務人延期清償時,保證人除對於其延期已為同意外,不負保證責任。故選(1)

(4)36.依主管機關規定,民營營利事業在金融機構總授信歸戶金額之計算,准予扣除下列何種授信? (1)Standby L/C擔保授信 (2)本行存單十足擔保之保證 (3)他行存單質借 (4)本行存單質借
[解析] 授信總歸戶餘額,得扣除存單質借、出口押匯及進口押匯之金額,但不得扣除「以定存單十足擔保之保證款項」,因存單質借是客戶提回自己之存款;而以定期存單為擔保之保證則屬授信,兩者性質不同。

(3)37.依公司法規定,如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其融資金額最多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之若干百分比? (1)百分之六十 (2)百分之五十 (3)百分之四十 (4)百分之二十
[解析] 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四十」。

(3)38.依票據法規定,下列何者不是票據之絕對應記載事項? (1)一定之金額 (2)發票年月日 (3)發票地 (4)無條件支付
[解析] (3)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故發票地為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是絕對應記載事項。

(1)39.依「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機構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外幣貸款業務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承作對象均以國內顧客為限 (2)出口外匯業務之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應憑國內顧客之交易單據辦理 (3)外幣貸款業務中,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 (4)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無須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解析] (2)出口外匯業務之出口信用狀通知及保兌業務應憑國外同業委託之文件辦理(3)外幣貸款不得兌換為新臺幣,但出口後之出口外幣貸款,不在此限 (4)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

(3)40.甲向乙購貨並將其執有他人簽發之票據背書,交付乙以抵償貨款。甲於背書時,附記乙交貨後,始願負背書責任,如乙未交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甲之背書無效 (2)乙不得提示付款 (3)甲背書所附記之條件,視為無記載 (4)該票據無效
[解析] 背書附記條件者;其條件視為無記載。

(1)41.下列何種情形,受訴法院不應准為公示送達? (1)應為送達之當事人於受訴法院所在地無住、居所者 (2)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3)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4)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囑託送達之規定辦理者
[解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1)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2)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3)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或領事為之者,或預知雖依此方式辦理而無效者。

(1)42.依強制執行法規定,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債權人如欲承受拍賣之不動產,應於何時向執行法院聲明? (1)應於拍賣期日終結前到場聲明 (2)應於拍賣期日終結後一日內聲明 (3)應於執行法院所定再行拍賣期日前聲明 (4)應於拍賣程序終結後一日內聲明
[解析] 到場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最低價額,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2)43.依強制執行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 (2)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者,始得聲明參與分配 (3)執行法院對執行標的物知有擔保物權債權人者,應通知之 (4)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仍不聲明參與分配者,執行法院僅就已知之債權及其金額列入分配
[解析] (2)依法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債權人,於知悉標的物被強制執行時,不問其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

(4)44.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若干金額者,不得上訴? (1)五十萬元 (2)六十萬元 (3)八十萬元 (4)一百萬元
[解析]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4)45.下列何項不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破產財團之範圍? (1)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 (2)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 (3)破產人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 (4)破產人之繼承權
[解析] 破產財團包括下列兩項:1.破產宣告時屬於破產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2.破產宣告後,破產終結前,破產人所取得之財產。但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之禁止扣押之財產,不屬於破產財團。破產人之繼承權為專屬於破產人本身之權利,故不屬於破產財團之範圍。

(4)46.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且符合下列何項條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1)符合公平、合理之原則者 (2)依法令規定應簽名或蓋章者 (3)行政機關公告就其應用技術與程序另為規定者 (4)經相對人同意者
[解析] 依法令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者,如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經相對人同意,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4)47.依主管機關規定,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及其無擔保授信總餘額,分別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之若干百分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1)百分之十五、百分之十 (2)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五 (3)百分之三十五、百分之三十 (4)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十五
[解析] 銀行對同一關係企業之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四十」,其中無擔保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銀行淨值「百分之十五」,但對公營事業之授信不予併計。

(2)48.下列何者不是銀行法第十二條所稱擔保授信之擔保? (1)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 (2)借戶交易所得之遠期支票 (3)經政府機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 (4)以地上權為標的物之抵押權
[解析] 提供借款人營業交易所發生之應收票據,依銀行法施行細則規定,是指依國內外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所產生之「匯票」及「本票」,不包含支票。

(3)49.已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事業,下列何者不是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之中小企業? (1)實收資本額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之營造業 (2)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之通信業 (3)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4)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五十人之工商服務業
[解析] (3)應為: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一百人之金融保險不動產業。

(1)50.管理外匯條例所稱之外匯係指下列何者? (1)包括外國貨幣、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2)外國貨幣及外國票據,不含外國有價證券 (3)外國貨幣及外國有價證券,不含外國票據 (4)僅指外國貨幣,不含外國票據及外國有價證券
[解析] 「外匯」係指外國貨幣、票據及有價證證券;外國有價證券之種類,由掌理外匯業務機關核定之。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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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6 03:35 【udn】 比價後還有更便宜!清秀 購買 禁止 未滿比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