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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拍照,不涉及敏感部位,也不涉及權利損害
2015/03/03 04:14:03瀏覽1273|回應0|推薦0

驚為天人 捷運拍正妹賠2萬

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 2015年3月2日 上午7:32

〔記 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共場所拍美

女,小心挨告!正妹搭捷運低頭滑手機,

一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吳姓中年男

看到,拿手機拍下這一幕,卻吃上妨害秘

密官 司;吳男喊冤說,當時驚嘆「這真是

一幅美麗的風景啊!」才按下快門,拍了

一張全身照,明知告不了他,但不願和她

交惡,仍拿出兩萬元和解,換來正妹撤

告。

40多歲的吳男今年初搭台北捷運,看到前

方低頭滑手機的長髮女子,驚為天人,

手機拍下對方全身照。

有女乘客懷疑吳男偷拍裙底風光或另有不

良企圖,好心提醒正妹說「有人偷拍妳

哦!」正妹嚇得抬起頭,不動聲色報案

,吳男出示手機,只有正妹全身照,並無

裙底或不雅照,正妹仍要求刪除照片,

疑吳男私藏其他偷拍照,執意控告妨害秘

密罪。

吳男出庭時喊冤,堅稱只拍了一張全身

照,也應女子要求刪除,絕未偷拍裙底或

不雅畫面。檢察官問「為何要拍下女子全

身照?」吳說,女子當時低頭滑手機,一

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讓他暗自驚

嘆:「這真是一幅美麗的風景!」才拿出

手機記錄「美麗的一刻」,沒想到遭控

告。

吳男還說,明知正妹告不了他,但不願和

她交惡,拿出2萬元和解,以息事寧人,台

北地檢署將吳不起訴處分。

拍照打卡盛行,公共場所拍照如何避免紛

爭?執業律師張立業表示,刑法妨害秘密

罪屬告訴乃論罪,若在捷運、公車等公開

場所對女子拍照,只要不涉及隱私等敏感

部位,並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至於是否可主張肖像權,提民事訴訟的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張立業指出,民事上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是對當事人造成「

損害」,因此,若有散佈到網路上或做其

他目的使用(如廣告行為),才會有侵權

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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