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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3/03 04:14:03瀏覽1273|回應0|推薦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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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公共場所拍美 女,小心挨告! 一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 看到,拿手機拍下這一幕,卻吃上妨害秘 密官 司;吳男喊冤說,當時驚嘆「這真是 一幅美麗的風景啊!」 一張全身照,明知告不了他,但不願和她 交惡, 告。 40多歲的吳男今年初搭台北捷運, 方低頭滑手機的長髮女子,驚為天人, 手機拍下對方全身照。 有女乘客懷疑吳男偷拍裙底風光或另有不 良企圖,好心提醒正妹說「 哦!」正妹嚇得抬起頭,不動聲色報案 ,吳男出示手機, 裙底或不雅照,正妹仍要求刪除照片, 疑吳男私藏其他偷拍照,執意控告妨害秘 密罪。 吳男出庭時喊冤,堅稱只拍了一張全身 照,也應女子要求刪除, 不雅畫面。檢察官問「為何要拍下女子全 身照?」 頭美麗長髮半遮清秀臉龐, 嘆:「這真是一幅美麗的風景!」才拿出 手機記錄「 告。 吳男還說,明知正妹告不了他,但不願和 她交惡,拿出2萬元和解, 北地檢署將吳不起訴處分。 拍照打卡盛行,公共場所拍照如何避免紛 爭?執業律師張立業表示, 罪屬告訴乃論罪,若在捷運、 場所對女子拍照,只要不涉及隱私等敏感 部位, 至於是否可主張肖像權,提民事訴訟的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 權行為損害賠償要件,是對當事人造成「 他目的使用(如廣告行為) 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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