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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5年》貪汙治罪條例修正 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無合理解釋即觸法●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新舊法比較…
2011/11/11 11:11:29瀏覽642|回應0|推薦4



 從總統到民代、公務員 均適用 

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五年


貪汙治罪條例修正 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無合理解釋即觸法


【聯合報╱記者楊湘鈞/台北報導】2011.11.09

「財產來源不明罪」施行三年,卻因「只限涉貪」規定,至今無人獲罪。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貪汙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涉嫌包庇、假借職權等犯罪的公務員也適用,只要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財產增加與收入不相當,又無合理解釋,最高可處五年徒刑。

訂定財產來源不明罪是馬英九總統二○○八年的競選政見,二○○九年修法,至今無人被判刑,法務部著手修法,以回應民眾澄清吏治的期待。

依據新法,未來除涉貪公務員,公務員若涉及瀆職、圖利性交、包庇賭博、組織犯罪、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人口販運防制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藥事法等罪,或假藉職權、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公務員,也可能要交代財產來源。

新法另一重點,是放寬了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標準。原規定一年間增加財產超過「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總額」,新法則參考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改為更寬鬆的「所增加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

立委謝國樑強調,此次修法從總統到民代均適用。他舉例,像前總統陳水扁涉及的龍潭案、外交弊案等案,縱使未查出賄款,未來有類似涉案情形的總統,仍有說明財產來源的義務。

謝國樑說,若有官員像調查局前局長葉盛茂一般、涉及隱匿公文及洩密等罪,因與職權相關,若同時財產異常增加,檢方也可要求自證財產來源,否則即會觸犯本罪。

   ●防洪治水固然重要,治標之外更要治本;     ●不可過度開發土地,水土保持更要加強。     ……莫忘2009「八八水災」的慘痛教訓……
新法同時也將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從三年增為五年,期能讓公務員「不敢貪」。謝國樑強調,這次修法雖不如香港嚴格,但相信對政府防貪、肅貪仍有幫助。


上文↑《打擊貪官 財產來源不明可處5年》源自【20111109wed.聯合報a1頭版】


 財產來源不明 擴大適用 

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程嘉文、楊湘鈞/台北報導】2011.11.09

●財產來源不明罪 新舊法比較●

立法院昨天修法通過擴大財產來源不明罪適用範圍,涉嫌特定犯罪的公務員,有說明財產異常增加的義務。法務部表示,有關「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是參酌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精神,放寬為「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新法已兼顧嚴密肅貪及人權保障。

法界人士指出,依據新法規定,如果再發生像是前總統陳水扁涉嫌貪汙案時,前第一夫人吳淑珍身上穿戴的珠寶,不但要申報財產;如果被認為珠寶的價值與總統收入顯不相當,可要求當事人說明來源。

法務部指出,原先通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針對涉及貪汙罪、已列被告公務員,過去三年任何一年財產增加總額,超過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因條件限制太嚴苛,立法兩年多,沒有案件符合要件。此次修法適度擴大犯罪主體範圍、放寬財產異常增加的認定,並略微提高刑罰,都是為展現政府肅貪的決心,達到讓公務員「不敢貪」的目的。

民進黨團幹事長蔡煌瑯表示支持本案修法,相信新規定上路後,對公務員會有較強的規範。國民黨立委邱毅舉例,像蘇嘉全被懷疑涉及犯罪,若檢方同時查出夫婦倆及未成年女兒所增加的財產,與收入顯不相當,就算沒有涉及貪汙,檢方仍可要求交代財產來源、拒不說明或無法交代,即可起訴。


上文↑《財產增加、收入顯不相當 就要說明》源自【20111109wed.聯合報a3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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