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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125咄咄集:人團法應該怎麼修?
2013/01/27 21:57:06瀏覽308|回應0|推薦5

國民黨中常會23日為爭議不休的黨主席連任案做出決議,認定黨主席馬英九於2005年至2007年任期未過半,應不視為一任,今年可再參選,惟觀諸挺馬、反馬持續交鋒,國民黨茶壺內的風暴或許才要開始。

馬主席的連任路之所以前途多險,表面上當然有黨章、人團法「主席連任以一次為限」的拘束,實質上,若非馬英九支持度持續探底,照理,第二任總統任期才剛滿8個月的馬英九,此刻不但應該是國民黨的共主,也將持續主控2016年前的黨內權力分配。

儘管如此,一路主打馬連任適法性的蔡正元所提的人團法疑義,還是值得多做關注,據悉,有立委擬提案修正人團法,取消黨主席僅得連任一次的限制,此處的呼籲是,人團法無疑必須進一步修正,但顯然不是打破理事主席連任以一次為限的緊箍咒而已。

公布於1942210日的人團法,原名稱為「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後於1989127日修正名稱為「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直到1992727日方正名為「人民團體法」,前揭修法脈絡已相當程度體現台灣社會的民主進程。

問題是,人團法前後雖然歷經七次修正,但顯然尚不足以保障人民結社自由,以2011615日最新修正版本為例,雖有釋字第644號解釋文作為支撐,仍採消極修法模式,最終只刪除第2條、第36條、第40條、第53條條文,至於備受批評的對職業團體與社會團體之管制則幾無稍減,質言之,人團法對一般人民團體之規範竟然遠超過對待政黨,我們以為,人團法修法不能只成為方便政黨運作的工具,建議立法院下會期朝以下三面向翻修。

一、人團之成立應為報備制:依人團法規定,成立政黨僅需報請內政部備案,但發起成立社團,卻必須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完全脫離社會基本認知,亟需修正。

二、人團設立程序應予簡化:目前社團成立程序之繁複,從「申請許可」,召開「發起人會議」、「籌備會議」、「成立大會」,到「報請核准」,甚至連章程內容都鉅細靡遺,相信有經驗者必有所感,建議簡化社團設立程序,莫讓人團法成為限縮社團運作的惡法。

三、社團應有自主運作空間:人團法規定理事長僅得連任一次,其實只是冰山一角,依目前規定,社團成立後該如何運作並無自主空間,包括會議如何召開,理、監事會任期與組成額數,理事長選舉方式皆有明訂,幾已達干涉會務運作之程度,應修法賦予社團自主運作空間,以保障人民結社。(2013012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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