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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18 10:22:15瀏覽43|回應0|推薦0 | |
台灣大學40多位教學助理、研究助理、工讀生於1月7日成立國立台灣大學工會籌備小組,不僅將成為第一個以學生、助理為主體所發起的工會,也是第一個以單一學校為組織範圍的教育工會。 台大工會之特點 檢視台大工會章程草案,與目前已經成立或籌備中的各教育體系工會,或有以下特點。 一、組織範圍:相較於目前以縣市、跨縣市為組織範圍的各教育工會,台大工會明確以單一學校-「國立台灣大學」為組織範圍。 二、會員資格:相較於目前成立的各教育工會以各級學校教師為主體,台大工會則以在台大暨其事業單位「從事勞動而取得報酬之勞工」為會員,並排除公務人員、教師、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之主管人員入會。 三、工會型態:受限於《工會法》第6條之限制,教師不得組織及加入企業工會,依此,已經成立的教育人員工會類型為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台大工會則係企業工會,成為目前唯一以學校為名的教育體系工會。 保障勞權應與時俱進 正如《工會法》修法期間,以及教師工會成立迄今所面對的各種質疑一樣,由學生所發起成立的台大工會,更免不了要面對以下質疑。 首要面對的將是學校是否為事業單位的疑問,我們以為,學校固然不是一般營利事業,但自始就以實質上之事業單位形態進行運作,依教育部統計資料,至99學年度,各級學校專任教師人數為27萬3,194人、職員合計5萬8,092人,其中,台灣大學暨其事業單位雇用之員工數更名列各級學校前茅。尤有甚者,近年來,教育商品化聲勢日熾,高等教育內績效主義橫行,台灣的高等教育相當程度確實已經成為一種「產業」,與一般營利事業實無二致,學校做為「同一事業單位」,完全符合《工會法》對「企業工會」的定義,與學校有勞雇關係的教職員工當然有權組織工會。 除此之外,學生的身份免不了會成為另一個質疑,這樣的質疑看似有理,實則忽略了許多大學生、碩博士研究生均兼具「教學助理」或「研究助理」身分,學生從事助理工作,一方面享有學校提供之報酬與勞、健保,一方面與學校之間又存有明確之從屬性,也與學界、實務界對勞工之定義相符。《國立台灣大學研究生助學金實施辦法》第2條明定,「凡受領研究生助學金者,均需確實協助系、所從事教學及其他相關系務工作」,更加確認「助學金」相當程度就是「工資」,所謂「助學金」既為學生付出勞務之相對報酬,付出勞務的學生當然有組織工會之基本權利。 助理工會的意義 在《工會法》修正以前,學校體系員工之勞動基本權曾遭長期壓制,然而,即便在舊《工會法》禁止教育事業員工組織工會時期,亦有大法官釋字第373號做出解釋,認定《工會法》禁止學校技工、工友組織工會,逾越《憲法》第23條之必要限度,侵害從事此項職業之人民在憲法上保障之結社權,大法官劉鐵錚、戴東雄更提出不同意見書,明確指出教育事業技工、工友組織之工會,當然應適用《工會法》所有之規範,包括其他工會依《工會法》所可行使之團體交涉權及爭議權(罷工)在內。 在技工、工友之後,國會又通過《兩公約暨其施行法》、並解除教師工會禁令,教師之勞動基本權終獲基本確保,各級學校教師組織工會蔚為風潮,依此脈絡,此次以學生為發起主體之台大工會,可謂是教育體系工會的又一突破,彰顯以下意義: 一、落實勞動教育:近年來,高教體系內研究助理遭剝削之事件頻傳,卻苦無有效救濟管道;此外,雖然大多數大學生在畢業後都將投入勞動市場,但一般學生對勞工基本權益之認識卻極為生疏,依此,學生及助理能以具體行動組織工會,不啻是勞動教育之最佳教材,值得讚賞。 二、彰顯勞雇合作:儘管法制上已解禁,仍有不少人視教師工會為破壞校園既有秩序之洪水猛獸,不難想見,學生組織工會面臨的道德審判尤有過之,然而,必須再次指出,台大工會成立後,或有可能發揮集體力量,建構師生正向對話平台,改變校園內之權力不對等,進而提升校園民主品質,作為教育人員,不僅應表達熱烈支持,更該鼓勵各高教機構之助理人員積極響應。(20120111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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