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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09校長遴選與教育法治
2014/09/26 17:56:50瀏覽905|回應0|推薦3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266/article/1829 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制度建立迄今已有十五年之久,「國民教育法」賦予校長遴選法源,目的在於導正官派校長年代有力人士左右校長派任的陋習,期能減少關說、請託、賄賂、走後門等不法情事。

    然而,所謂徒法不足以自行,檢視各縣市國中小校長遴選制度,普遍仍有「候用校長名額太少」、「教師組織參與空間不足」、「校長回任教師偏低」等問題,其中,最為離譜的是,時至今日,竟然仍有苗栗縣、金門縣等明訂「縣長圈選校長」的陋規。

    正當我們為此驚訝不已,百思不得其解時,教育官員給了解答。

    針對全教總的指控,苗栗縣政府表示:遴選作業依據苗栗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辦理,「完全合法」,又稱該縣遴選委員會只選出1名適當人選交由縣長遴聘確認,並非選出23人再讓縣長圈選。苗栗縣教育處官員除反指教師工會的質疑「過於牽強,令人遺憾」外,並強硬表示,由縣長圈選部分,「既然合法,又何須修改?」

    金門縣政府亦做出說明:「國民教育法」明定校長遴選作業由縣市自行訂定,「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規定推薦每校3名候選人送請縣長圈選,並無不妥,且目前大學校長也有提列前3名的機制云云。

縣長圈選校長,真的依法有據嗎?

    國中小校長遴選出現問題不讓人意外,但官員們理直氣壯的回應,實在超出社會理解程度,看起來,會出現「縣長圈選校長」這樣光怪陸離的事,果然其來有自。

    在官派校長年代,地方官長介入學校人事案時有所聞,為了回歸法治與教育專業,「國民教育法」乃於民國8825日修正,賦予校長遴選法源,建立校長任期制,這是國民教育法制化與校園民主化的重要修法

    「國民教育法」第9條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其相關規定由縣(市)政府定之。

    按「國民教育法」立法意旨,縣市政府必須訂定「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辦法」,並廣納各方代表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以進行遴選業務,其主要目的正是排除地方官長干擾,回歸學校本位與教育專業,以免重蹈官派校長黑箱作業傳聞不斷的覆轍。

    苗栗縣政府與金門縣政府雖然分別訂定「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惟均明定遴選一人以上報請縣長擇聘,相關規定如下:

苗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19

委員會應綜合校長候選人各項審查結果,明確陳述推薦理由,遴選二至三人為原則,併同其個人詳細資料及委員會審查意見,報請縣長擇聘之。

金門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要點9

委員會就校長人選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投票決定,每校選出校長人選一人至三人,報請縣長圈選聘任之。

    檢視前揭遴選作業規範,形式上雖然取得「國民教育法」授權,但其遴選多人,再報請縣長「擇聘」或「圈選聘任」之規定,不僅有違一般人對遴選制度的理解,且已增加母法所無之規定,逾越法律授權而有失效之虞。

    就法制面而言,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雖為地方權限,但並不表示縣市政府有權訂定逾越母法授權的地方法規,如果地方法規僅僅在形式上取得母法授權,實質的遴選作業卻牴觸「國教法」揭示之校長遴選精神,能謂之「依法有據」?今夕何夕?我們對「依法行政」的理解還停留在這樣的層次?

   本案清楚顯示,儘管教育法制一應俱全,但部分官員的威權思考依舊根深柢固;儘管校長遴選業已實施有年,但仍有地方官長意圖左右,且不以為意。

該用什麼態度處理教育問題?

    暫且不討論制度面,強辯「縣長圈選校長依法有據」的地方政府,心裡真的認同此舉符合校長遴選精神嗎?

    讓人失望的不僅是縣市政府的作法,其處理教育問題的態度尤其可議,面對外界提出的有力質疑,官員不是虛心檢討反省,而是氣急敗壞的回嗆「完全合法」,試問,當真依法有據嗎?所稱「程序合法」能消弭外界對縣長圈選校長的質疑嗎?

    苗栗縣教育處官員稱,「該縣遴選委員會只選出一名適當人選,再交由縣長遴聘確認」,可見官員也知由縣長圈選校長不會有好的社會觀感,矛盾的是,

苗栗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卻明明白白寫著「遴選二至三人為原則,報請縣長擇聘之」,言必稱「依法行政」的苗栗縣政府又要如何自處?這樣大開校園民主倒車的規定,就算是由地方議會制定,難道就成了威權復辟的護身符?

    再以金門縣教育局為例,由於無法否認「縣長圈選校長」的事實,縣府也只能辯稱此舉「依法有據」、「行之多年」,當地官員並以大學校長也有提列前3名的機制,意圖提升「縣長圈選校長」的正當性。

    實則,教育部長圈選大學校長的陋習早已成為歷史,早年各大學提交三位校長候選人再交由教育部圈選的作法,因爭議頻傳而備受各界批評,自「大學法94 12 28 日修正公布後,大學校長遴選作業已由「二階段遴選」改為各校「一階段遴選」,地方官員舉十年前舊制不會增加正當性,反使「縣長圈選校長」的作法更顯突兀。

    再清楚不過,「縣長圈選校長」不僅有違法之虞,也與校園民主進程格格不入,與社會期待南轅北轍,如果縣長圈選的不是排序第一的候用校長,更讓外界平添許多想像空間,究竟何苦來哉?所為何來?

   面對這樣明顯引人物議,甚至可能陷縣長於不義的制度,急於化解疑慮的教育官員,是要多做引人反感的辯護,或是勇敢承認疏失並儘速改正,難道還需要多做討論?(20140909天下獨立評論)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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