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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5教育論壇:論國企的年終獎金
2013/12/27 17:45:01瀏覽309|回應0|推薦0

又到了公、私營企業公布年終獎金額度的時候,據媒體報導,今年民間企業平均發放1.6個月年終獎金,經濟部主管的國營事業年終獎金也已出爐,以漢翔公司共4.4個月最高,其次依序為自來水公司3.6個月、台電3.2個月、中油3.19個月、台糖3.16個月。

雖然前揭國營事業年終獎金遠低於部分民營事業,如報載今年「富邦金」年終獎金最高可達22個月,但一如歷來爭議,國營事業年終獎金還是引起高度關注。

無可諱言,在受薪階級低薪常態化,經濟景氣遲遲未有起色下,社會輿論與一般民營企業對國營事業員工年終獎金均頗有微詞,中油、台電等財報處於虧損狀態的國營事業員工,更成為眾矢之的,甚至不乏取消「經營績效不佳」國營事業年終獎金的呼聲,在這樣的氛圍下,立法院照例上演公審國營員工福利的戲碼,上週,並有立委提案要求國營事業獎金發放標準應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亦即,未來國營企業年終獎金將與GDP連動增減。

國企薪酬是否應與業績掛鉤?

    國營事業年終獎金問題,不是不能被檢討,但是以「公審」方式大肆批評,或者要求不能高於民營企業,其實不無操弄民粹與社會相對剝奪感之虞,問題是,壓低公營事業既有勞動條件,是否能換來對民營企業受雇者的保障?至於一般輿論主張國企薪酬應與業績掛鉤,一旦發生虧損就不應發放「年終獎金」一事,看似言之成理,實則,仍有進一步釐清之必要。

筆者以為,創造盈餘並非國營企業的首要任務,以經濟部所屬之「油、電、糖、水」為例,均為攸關民生必須的公共服務事業,其所謂營運績效實深受政策因素影響,例如,此前的油、電凍漲政策就是導致中油與台電虧損的主要原因,如果將國企年終獎金與經營績效掛鉤,是否應同時解除國企的「政策性負擔」壓力?值得思考的還有,這些獨佔或寡佔性質的事業,都具有高度的公共性,適合比照民營企業模式,完全以「產值」或「績效」做為獎金發放基準嗎?反過來說,如果公營事業的盈餘與績效,是以降低員工勞動條件、甚至增加非典雇用做為代價,這樣的業績值得獎勵嗎?

職是,國營事業年終獎金發放標準,改採隨公司盈餘連動,恐怕還需深入探討。

GDP更有意義的指標

    基本上,立委要求國營事業獎金發放標準納入「經濟成長率參數」,本質上其實與盈餘分配模式無異,是否可能有其他指標可以做為國營事業年終獎金的發放標準,值得多方討論,茲提出以下建議。

    一、改善企業收入分配制度:國營事業員工的薪資福利向來為人稱羨,特別是在經濟不景氣的年代,更每每成為輿論撻伐的對象,然而,依國家制度任用的國營事業員工也是受雇者,相較於少數酬庸、空降、雙薪的經營階層,多數基層員工相當程度背負國營事業的原罪,與其批評國企員工,不如改善國營事業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議檢討高階管理階層的任用與待遇,縮小國企內部的薪資差異。

    二、減少非典僱用,保障勞動尊嚴:近年來,非典勞動比例持續上升,相對享有公共資源的國營事業應成為民營企業的示範,以具體措施減少非典僱用,營造友善工作環境,以保障勞動尊嚴。

    三、擴大員工參與,強化公司治理:企業利潤由勞動與資本共同創造,國營事業除應致力提升效率,也應落實社會企業理念,擴大員工參與公司決策,以減少營運弊端,強化公司治理。

落實對等協商  善盡工會社會責任

所稱國營事業年終獎金,其實是「考核獎金」與「績效獎金」的總稱,這個攸關數萬勞工勞動條件的制度,其發放「標準」竟無法律上的依據,僅依「經濟部所屬事業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做為規範,然而,此一「要點」只是經濟部訂定的行政規則,實在不足以保障尊嚴勞動,政府做為雇主,動輒片面改變員工勞動條件,更是不良示範。

要根本解決國營事業年終獎金問題,除應儘速完成勞動條件法制化,落實對等協商外,對國營事業員工與工會而言,只能以更多的社會參與,掃除「貴族勞工」的汙名,須知,社會之所以對國營事業福利待遇多所要求,主要原因是高層貪污舞弊堆積出的負面形象,社會不可能苛責在颱風夜搶修電力的第一線員工,基此,國營事業工會應積極參與公共政策的討論,以具體作為支持民營勞工、非典雇用勞工爭取勞動保障,以擴大社會支持基礎,這才是維護國企員工權益的根本之道。(2013122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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