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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2 19:48:34瀏覽1327|回應2|推薦1 | |
圖一Albert Neely法官的法庭文件
斯密約瑟的金葉片和尋寶生涯 斯密約瑟在摩羅乃向他顯現的見證中否認他是挖堀財寶之人;見教會歷史卷一第56節:「…一八二五年十月,我受雇於一位住在紐約州齊南哥郡,名為約西亞史達爾的老紳士。他聽說西班牙人曾在賓夕法尼亞州蘇克含納郡開銀礦的事;而且,他在雇用我之前就曾去挖過,以便找到那礦。我搬去跟他住之後,他就代著我和其他的人手去挖那銀礦,我在那裡繼續工作了一個月,我們的工作沒有成功,最後我勸服了這位老先生停止挖掘。流傳甚廣的有關我是挖金者的傳說,即由此而起。」看起來,是約西亞史達爾老紳士聽信了第三者的建議,以為可以挖到西班牙人的銀礦而致富,而好心的斯密約瑟勸服了這位老先生停止徒勞無功的挖掘。 斯密約瑟不是一個挖金者嗎? 這個問題的出處是教會歷史。斯密約瑟在被訪問「斯密約瑟不是一個挖金者嗎?」這個問題時,自己承認:「是的,但它對我從未是一個獲利良多的職業,這工作一個月不過能掙14元。」(也見《教會歷史》卷三第二十九頁:"Was not Joseph Smith a money digger?" Yes, but it was never a very profitable job for him, as he only got fourteen dollars a month for it.)斯密約瑟不儘對第一次異象的記憶紊亂,對他自己是否曾以挖金為生,也記憶有些紊亂。教會歷史卷一和卷三的記述頗不一致。不儘如此,也跟斯密約瑟自己在法庭的證詞不一致。 斯密約瑟和他的父親的挖堀財寶活動一直持續到一八二六年三月二十日,那時,斯密約瑟在紐約的Brainbridge被逮捕,帶到法官面前,並被控告「觀看水晶」(glass-looker)和妨害社會致序(disorderly person)。因為當時的「無業遊民法」定義是凡是號稱能夠看手相、預卜未來和預測遺失物品在哪裡可找到的人為妨害社會致序(disorderly person)(一項輕罪)。此項法院判決原件記錄於1971年,在紐約州位在Norwich的郡立監獄的地下室被找到;判決記錄圖形檔如圖一。 1873年,Frazer's Magazine 將此判決刊登出來,標題"STATE OF NEW YORK v. JOSEPH SMITH":“ 據Peter G. Bridgeman書寫的訴狀,在Bainbridge的斯密約瑟被指控為妨害治安和騙子,逮捕狀因此被發出。”“羈押犯[斯密約瑟]於1826年3月20日被帶到法庭上來。 “約西亞史達爾(Josiah Stowel)宣誓:說那個羈押犯(prisoner)已在他家大約有五個月了;兼職受僱在他家農場工作,他佯裝(pretend)有能力透過觀看一個特定的石頭找出埋藏在地裡的藏寶,這羈押犯已找過他幾次,一次告訴他有錢埋在賓州Bend Mountain ,一次是有黃金在Monument Hill, 另一次是鹽礦;他相當相信這羈押犯擁有透過那顆石頭找到藏寶的能力, … “羈押犯在審問時回答:他來自拋邁拉(Palmyra),受僱於Bainbridge的約西亞史達爾(Josiah Stowel)….。他有一塊特定石頭,他偶爾用觀看這塊石頭的方式,來定位隱藏的寶藏埋在地下何處;他聲稱藉此可以知道金礦就在其地面下方某處。…他已從事此偶爾用觀看這塊石頭尋寶的嗜好3年。…但他之後放棄尋寶因它傷害他的健康,特別是使他的眼睛酸乏;他沒有誘使別人去挖寶,他寧願不跟挖寶行業有任何牽扯。”(Frazer's Magazine, February, 1873, pp. 229-30) (亦見護教學者論文The 1826 Trial of Joseph Smith, Jr. By Brandon U. Hansen (Brandon), published on 11 June 2006; ) 最後,Albert Neely法官並未判決斯密約瑟妨害社會致序(disorderly person) 的指控(開庭成本:2.68美元),但是判決一個更輕的罪,行為不檢(Misdemeanor),當庭釋放。(見護教學者論文http://www.lightplanet.com/response/1826Trial/1826Trial_Hill.html。) 摩羅乃於1823年9月21日向斯密約瑟顯現(見3合1經文合訂本,教會歷史卷一第二十九節中),告訴約瑟金葉片藏在紐約州安大略郡,曼徹斯特村的附近。摩羅乃告訴約瑟四年後才可取出金葉片,也就是說,斯密約瑟每年造訪(包括1826被補的那一年),直到1927年才取得金葉片。教會歷史卷一第54節:「於是,我就按照命令,在每滿一年的時候前往,每次我都發現同一位使者在那裡,而且在我們每次的會談中,都從他那裡得到指示和訊息,有關主將要做的事,和在末世時代,祂的國度要如何和用何種方式來管理。」參與這麼偉大、榮耀、獨一無二的神聖事工當下,斯密約瑟還是繼續在尋寶,直到1826年因此被補。 教會教育學者Dr. Francis W. Kirkham (教會LDS Business College 校長) 説:”如果有任何證據證明斯密約瑟曾用尋寶石(seer stone) 詐欺和設局,特別是他早在1826年,或摩爾門經出版前4年,已在法庭上認罪,而此認罪有法院記錄,那不可能是由他來組織這個復興的教會。”(A New Witness For Christ In America, vol. 1, pp. 385-87)。首先,在當時紐約州,輕罪審查庭(examination)不會留下正式法庭記錄(雖依然有紀錄),重罪審判才會。此外,一些護教學者看法如下,如Marvin S. Hill (楊百翰大學歷史系助理教授,正參與斯密約瑟傳記的撰寫):「幾乎每一個人似乎都認為,假如斯密約瑟真的是一個挖金者,那他就是一個宗教騙子。這個觀點,適用於我們這個世代,但不適用於斯密約瑟的世代。斯密約瑟從未否認自己挖過寶,只是以流言傳說他幫史達爾挖金的方式承認。在另一處,他承認他做過這工作,但沒賺多少。」(Joseph Smith and the 1826 Trial: New Evidence and New Difficulties, BYU Studies Vol 12, Winter '72, p. 223-234) 這位楊百翰大學歷史系的學者說的對。麥克昆恩博士(Michael Quinn)(被開除教籍的前楊百翰大學歷史系教授)說,在斯密約瑟的那個世代,一些基督教的神職人員也會用神丈之類的來尋找地下的寶藏。並說,考德里奧利佛年輕的時候也從事過挖寶,他用的是神丈(divining rod) (EMD, 1: 603-05, 619-20; Quinn, 37.)。事實上,8位摩爾門經見證人全來自二個家族(惠特曼和斯密家族);二個家族的成員幾乎都曾從事過挖寶。 讀到教會歷史卷一第56節:「流傳甚廣的有關我是挖金者的傳說,即由此而起。」的人,大概都會以為斯密約瑟根本不是一個挖金者,這只是別人栽在他身上的流言。而約西亞史達爾聽信了第三者的建議,以為可以挖寶致富,是好心的斯密約瑟勸服了這位老先生停止徒勞無功的挖掘。但法庭上的證詞好像指明是斯密約瑟指點史達爾去挖的。考慮到真理的神聖性,把這歷史卷一第56節放在3合1經文合訂本中,會不會有些不恰當或甚至誤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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