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2/11/28 01:40:43瀏覽8513|回應0|推薦2 | |
今日王律師助理來電說明: 因我的case相當大--- 必須付律師前往花蓮律師公會 登陸5萬元與車馬費1萬元共6萬元. 我趕忙解釋:我告知王律師 我沒有錢請律師但可以從造假DNA 求償金中抽成給付律師費用! 而王律師馬上回應: 我不要你的錢, 勝訴得到的錢一人一半 只要開庭的車馬費與餐費你要負擔. 心想坐火車與計程車和吃飯 共2500元之內即可搞定就簽了委任契約 但未見律師蓋上或簽上事務所的印章或姓名 詢問之下這是非正式的委任契約! 心想著,四人的鑑定費我是不可能隨意動之的! 三個月的租金與生活開銷和不穩定微薄的收入 我根本就無能為力負擔這6萬元的意外開支 所以就請劉助理告知王律師 我們之間有誤會,我早已聲明沒有錢請律師 我根本無法拿出這筆錢的, 敬請三思後告知我是否真心相助接下我的案件 我還可以繼續找願意對我伸出法律援手的貴人 這是土包子的我所發生的鳥事! 但從友松三立合約至今的律師委任契約 讓我深深體會台灣人誠信度實在太糟糕! 口頭說的和簽約的內容完全是兩回事! 所以我覺得像這種私人的簽約 為何不讓較弱勢者依照自己的需求和經濟狀況 自己擬訂合約內容讓強勢者決定能否認同 或再加註達成共識雙方利益差距才不會太懸殊! 以下就是依照我的經濟狀況 所擬定的律師委任合約
我的親子訴訟案件是 民事(與證嚴上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刑事(林口長庚,柯滄銘造假DNA) 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訴訟必須全審包到底
一:在刑事方面
三兄妹的DNA明確有互相矛盾之實 但法官不願意起訴數度簽結了事 嚴重剝奪我的侵權和侵犯我的人權 這已經成了造假共犯,可行行政訴訟!
(1)林口長庚99.999999%羅怡如(姐) 與賴妍妃(妹)為同父同母已是確定
(2)為何羅榮河(兄)與羅怡如(妹)有血緣關係 而與賴妍妃(妹)有6種基因不吻合 毫無血緣關係存在呢? 以上(1)(2)這兩點是依照DNA互相比對而出的結論 PS:除非羅榮河在8歲時 就已經為羅怡如的生父,有可能嗎?
(3)實際上羅怡如(姐)是個遺腹子, 絕對不可能與賴妍妃(妹)為同一個生父! 且賴妍妃的親生父親與羅榮河(兄)的親生父親 皆在羅怡如一,二十幾歲時相繼往生的
(4)由(3)可知羅榮河,賴妍妃,羅怡如非同一父親所生 那依照三人的DNA看來絕對是同一個母親所生的 PS:那為何羅榮河與賴妍妃毫無血緣關係 卻與羅怡如有兄妹血緣呢?
(5)羅怡如的母親有可能在18歲時生下羅榮河 再隔8年又生下羅怡如將自己全部的孩子 全送給羅碧燕(戶籍上之母)養嗎?
(6)賴妍妃配合林口長庚造假確屬事實 而柯滄銘婦產科是否也合謀集體造假嚴重剝奪 羅怡如的親權與財產繼承權呢?
(7)將羅榮河之子女與賴妍妃羅怡如重新鑑定 即可釐清是誰說謊該負起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 PS:為何地檢萬般不願意主動蒐證起訴呢? 已嚴重知法犯法到了極點!
(8)因刑事連鑑定DNA是完全免費的, 所以只有開庭車馬費與餐費,
A:我只能供應台北到桃園的火車 再搭計程車到桃園地檢署(僅限一名律師) 來回的車資和吃個共300元內的便飯
B:若律師自行開車前往我也只能 供應200元的來回油錢
C:其餘的所有費用均請律師自行負責
(9)關於抽成方式是依照律師能爭取多少的補償金額 (因刑事案件而經由民事訴訟所獲得的補償金額) 來決定抽成的多寡(金額皆以新台幣計算) A:5億元之內---2% B:5億零1元至10億元之內---8% C:10億零1元至15億元之內---10% D:15億零1元至20億元之內---20% E:20億零1元至25億元之內---30% F:25億零1元至30億元之內---35% G:30億零1元至35億元之內---40% H:35億零1元至40億元之內---45% I:40億零1元至50億元之內---50% j:50億零1元以上---55%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二:在民事方面
(1)裁判費我會負責(一審已付)
(2)鑑定DNA費用我也會負責 但若超出我的額度, 律師須無條件無利息的先借支給我 無論勝訴或敗訴將無息分期攤還 (扣除我的租金生活開銷與健保費用)
(3)我僅能負擔的開銷: A:台北到花蓮再搭計程車的來回車資我會負責 吃飯也在共300元之內的便飯(僅限一名律師)
B:若自行開車出庭我也只能補貼800元的來回油錢
C:其餘的所有費用均請律師自行負責
PS:若有任何補償金一律抽5%作為律師訴訟費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三:行政訴訟 開庭費用共同支出,所獲償的金額各50% 車資餐費各自負責 PS:當然若敗訴,就毫無任何的費用可拿取.
四:若必須和解所獲得的金額比照前刑事民事行政 三大訴訟的抽成比例進行
五:對律師的求償
(1)以上各項的訴訟必須經由 本人羅怡如與律師一同出庭 律師不得擅自個人代為羅怡如出庭 否則違反簽約事宜必須負起法律責任與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1億元做為損失權益精神補償
(2)站在我這原告立場上, 一旦您簽約就必須大家並肩作戰 坦誠以對共商開庭事宜不得中途退出 否則將以違反簽約事宜必須負起責任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3千萬的損失法律支援的精神補償
(3)若要我放棄刑事訴訟的律師 絕對不是真心幫助我的律師 我不會接受的也請不要假藉助 羅怡如之名來讓造假中心脫罪 免除其刑責否則必須 賠償羅怡如新台幣50億做為重大剝奪權益精神損失!
PS:以上皆是站在我這弱勢原告的立場上 所擬定的合約內容 律師若覺有需加註或該維護律師權益的都可協商另訂
PPS:王律師已表態年邁無法接此案件 有興趣之律師敬請與我聯繫0976622460 但一定要有可信任的鑑定中心 願意公正公開透明化 不造任何假的鑑定我案件的DNA方有勝算 補註說明: 若在訴訟期間 委任人羅怡如往生 其名下債務一律視同全部還清 不得向其子子孫孫求償索還. 因這是羅怡如本人借款 而非其子子孫孫借貸 若律師因本案而意外身亡 有勝訴一定提撥因刑事訴訟 民事賠償之總金額3%-5%為慰問金 與續任律師再商議該如何分得 各訴訟獲償金的抽成數 當然敗訴就分毫沒得取! 堅持聲明: 在訴訟期間無論證嚴上人,羅怡如, 賴妍妃,羅榮河之子孫的DNA與羅怡如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與否 若以上人員逐一不幸往生 律師一律持續訴訟要求法官(民事,刑事) 在往生者火化之前進行採樣 維護我這弱勢原告的權益 若勝訴將羅怡如的獲償金讓其兩名孩子獲得 免費協助孩子們獲得羅怡如遺留的獲償金 任何法律政府機關的程序. 謝謝.
|
|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