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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政結束程序法
2011/10/08 15:55:13瀏覽101|回應0|推薦0
名  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
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
行停止。

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
行停止。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
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
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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