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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08 15:55:13瀏覽101|回應0|推薦0 | |
名 稱 訓政結束程序法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12 月 25 日 第 1 條 國民政府主席、國民政府委員會及其五院外之直轄機關行使原有之法定職 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總統就職之日,即行停止。 第 2 條 立法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立法院集會之日,即 行停止。 第 3 條 監察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首屆監察院集會之日,即 行停止。 第 4 條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產生之各該院 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5 條 省市縣現有民意機構及行政機構行使原有之法定職權,應於依憲法選舉或 改組完成之日,即行停止。 第 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http://law.moj.gov.tw/ 在Firefox瀏覽器安裝使用ABP的朋友 請將本部落格設為白名單,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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