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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灰‧郵差‧轉址
2008/05/07 05:52:54瀏覽602|回應0|推薦9

  憲法明定人民有搬遷居所的自由,但是,其所遺留在舊住所的郵件該如何處置?答案就是:用郵民眾可至任一郵局的服務窗口申請郵件改投或改寄的事宜。可是筆者卻發現這個便民的措施,卻讓客戶誤解原有的美意,造成筆者第一線的服務人員的困擾;更甚者會延誤到客戶的郵件時效,不可不察矣!

  所謂任何事物皆有其「遊戲規則」,當然郵件改投或改寄服務也不例外。當民眾填妥其申請書後,經郵務稽查去電查詢求證後,就從申請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逾期仍照郵件封面所書地址投遞......,其申請以一次為限。這是申請客戶必定會在其申請書左下角看見的規則,其兩個月的緩衝期的美意,乃是要最敬愛的客戶,可以將其所屬帳單、來往機關及公司行號、親朋好友,一一通知改正新住址以利郵件的投遞,不過,或許是人的惰性或者是「吃定」郵局怕惹來不必要的糾紛及怕事的心理,客戶們竟「積非為是」的將「二個月為限」的條件,自認為是二個月就再申請一次的謬誤,這還算是稍可安慰的好;尚有連辦個手續也不肯「擺濫」的客戶,不提也罷!試問,每日被「信扁」的郵差又不是電腦,怎有能耐記憶如此眾多客戶的改投改寄的郵件?郵局的長官們也許要負宣導不周及執行不力之責?

  所以,當客戶不甩這規則,權益受損時,第一個念頭就是找郵差算帳,這樣的作為公平嗎?難怪有為數不少的行政文書、罰單、法院文書,無法順利的投遞出去,浪費公帑及人力的消磨,這應不是寄件人及收件人所樂見之事,因此,筆者在此發拙見供郵政公司參考研究改進,莫讓第一線的送批郎成為炮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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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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