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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18:40:08瀏覽61|回應0|推薦0 | |
檢警搜查完,或監聽完,或起訴後,不只通知被告,人民,順便寄份電子卷宗到人民被告在中央檔案局登記的電子信箱內,絕不是問題啊
但電子信箱似容量有限,故,改,若有在中央檔案局登記電子信箱的,檢警會寄email要他來閱卷,並把卷宗上傳至中央檔案局,他以帳密,三個月內可以閱卷,三個月後中央檔案局便把那份卷宗刪除
一、被告人民有了電子卷宗,可以起訴要法院確認搜查監聽違法,也可以請求國賠啊
二、搜索完或者是起訴以後,寄一份電子卷宗送給對造,絕對不是問題啊,以前張律師他就常常閱卷,還寄一份到給看守所或者監獄的那個被告啊,那有什麼問題?
爲什麼請律師就可以,有沒有律師就沒有有,那這樣會不會違平等權呢?那如果說會會什麼會泄密,那經過律師會泄密啊,一樣啊,而且有個資法,看到什麼不能給啊,那就是先規定好啊,那如果不給的話,人家可以起訴啊,就這樣。
000不法官保留 且警當偵查主 只搜查監聽可起訴 且通知受監聽人閱卷及起訴 扳回一城確認違法 再下一城 國賠
只搜查監聽可起訴 且通知受監聽人閱卷及起訴 扳回一城確認違法 再下一城 國賠 陳志龍
如,依據刑訴或治安法,被搜,被罰被起訴,則,搜查完,或下處罰書,或起訴時,無庸被干預人被告申請,直接在通知時給份卷宗,
當然可以限制, 一 些信息,如國家機密保護法,連立委也不能知道取得的
警察來搜查,扣押,監聽,拘留,你最多也只拼到判無罪,是否應給人民扳回一城甚至再下一城機會才公平?
我沒有說法律很簡單,不難,我是說,公安要把案件辦好,要學的刑法刑訴沒有很難,陳志龍,公安把資料證據都都弄好,讓法官檢察官輕松
一,搜查監聽權力保留給公安局長,二,事後通知被監聽搜查人,三,通知閱卷,四,起訴警察機關,讓法官裁判,看撤銷或確認違法甚至或國賠
大陸刑警要搜索監聽的許可,由公安局長便可准許,台灣要法官准,但大陸應該學台灣通保法做法,應通知被監聽人,讓被監聽人,被搜查人閱卷,或由司法機關部份公開卷宗,可對搜索,扣押,監聽提出救濟之類的
然後,基本權被干預的人,閱卷後可起訴,確認這干預違法,面對警察的進攻,總算扳回了一城,若,能勝訴,再告國賠勝訴,不只扳回一城,還再下一城
不可以先單獨對搜查,扣押,凍結,監聽,拘留等等違法,控告警察刑事濫用職權或違法搜查,要先對這些干預基本權的行為起訴,確認違法,若不先起訴這警方的干預行為,那,即使警察濫用職權,被干預人也只能檢舉,不能控告,即,若不起訴不能提再議
控告警方干預行為違法,不以警察為被告,而以警察局為被告,由被告來準備訴訟的進行,當初執行干預行為,如監聽,搜查的警察,只是以證人身份出庭,有證人費,被告是警局,由警局應訴,用公費為警局來應訴,訴訟材料人家都傳便便了〈準備的很妥善〉
不然,若執行公務的警察還要自己出錢及準備訴訟,會法院跑不完,那,誰會認真打擊犯罪
等,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完畢,要告國賠,要告警察民刑事,都有很多資料,也都大致照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結果來了,不太會翻案了,且在這些其他案件,即使警察被告,也很快結案了,
如同,人民被借錢不還,便告詐欺,假性財產犯罪,要動用檢警人力去免費為自己找證據及逼迫被告,那,德國檢察官,會先把詐欺案件的程序中止,再要原告去告民事訴訟,等有了結果再拿民事資料來辦案做事,也較省力,你人民愛告便要付成本
打官司的攻防,主要由誰出錢出力,會影響很多,若警察被告,先由警局當被告,那警察較不會在打擊犯罪時畏首畏尾,若被借錢不還,要先自費打民事官司,那,要借人錢前便會做好徵信及評估,不會以為反正有刑事對方不敢不還
一、一個人民被人帶隊搜查住處,車子甚至身體,不太會不知道被搜查,若他真不知,司法機關要通知
一個人民被監聽,正常情形下是不知道的,但有必要學台灣,要依規定時間通知受監聽人,反是若司法機關,要延後通知的時間,反是檢警監要聲請法官許可才可以延後通知
但,應不用法官同意才搜查,才監聽,那樣成本太高,每件都找法官,那麼那麼多司法資源,法官不用辦其他案了嗎?
“每把牌都搓,煩死了。”〈賭俠中,九哥對阿星搓牌不以為然,所說的台詞〉
每件都要法官審理及准駁,會妨害打擊犯罪,但,故要讓被監聽,搜查的人可以司法救濟,違法的監聽搜查,若告上法院時,它已執行終結的,如已搜查完畢了,便由受理人民起訴的法官確認它違法,若告上法院時,它尚未終結者的,便由法官把它撤銷,被監聽搜查的人,並得請求國家賠償〈我指在大陸,依大陸國家賠償法〉
上面這段話,取材自留德的林鈺雄博士檢察官論,再說,美國小說教父的例子。
教父的敵人要殺他,便趁他買水果時槍殺他,但他身中多槍,幸運而未死,教父被送到醫院後,敵人又想在醫院殺他,便買通承辦警官,把所有教父手下的持槍保鏢都逮捕,教父兒子立刻高價請了很多有合法持槍執照的私家偵探去保護教父,教父的律師告訴那警官:「這些私家偵探都有合法持槍執照,你若再逮捕他們,明天便要上法院去向法官解釋。」
那,代表,英美法代表美國,歐陸法德國,都有相同或類似規定。
二、台灣有的法官,對監聽申請,不分輕重態樣,一律駁回
那會影響刑警打擊犯罪的士氣,也非人民之褔。
或者,法官便一律駁回,這樣會打擊犯罪,以監聽為例,結束後應通知被監聽人,看他要不要來閱卷,閱卷完要不要告上法院,對警方的干預行為做審查確認,若勝訴,便是在被監聽後扳回一城,甚至有機會再下一城,怎麼說?
刑警,寫簽呈附理由及卷證,請公安局長批監聽票,公安局長,附理由批了,開始監聽,等結束,通知被監聽人,被監聽人來閱卷,再起訴,提出審查,等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完畢
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完畢,要告國賠,要告警察民刑事,都有很多資料,也都大致照干預行為的審查確認結果來了,不太會翻案了,且在這些其他案件,即使警察被告,也很快結案了,
這樣你來我往,運用人民求勝心讓國家決定更正確,因為警察在亂來前,會顧慮到會被確認違法,人民不只有扳回一城機會,還有再下一成得國賠的機會
000不法官保留 且警當偵查主 只搜查監聽可起訴 且通知受監聽人閱卷及起訴 扳回一城確認違法 再下一城 國賠
只搜查監聽可起訴 且通知受監聽人閱卷及起訴 扳回一城確認違法 再下一城 國賠 陳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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