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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2 19:14:05瀏覽103|回應0|推薦1 | |
(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2日電)豪大雨造成嚴重災情,財政部今天提醒民眾,務必保存災損照片等證據,在災害發生後30天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報稅時才能列報綜合所得稅扣除額,減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在發生災害損失後30天內,應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的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才能扣抵稅。 國稅局表示,在重大災害地區,損失金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可以書面審核。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憑稽徵機關核發的災害損失證明,在明年報稅時,可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如果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也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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