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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06:49:27瀏覽652|回應0|推薦0 | ||
末期病人 家屬同意可拔管
〔記者施曉光、魏怡嘉/台北報導〕讓末期病患人生最後一程,走得更有尊嚴! 立法院昨三讀修正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最大的差別是,過去一旦末期病患插管,除非家屬能證明病患在意識清楚狀態下曾表達不接受插管,否則醫師不能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往往造成病人、家屬的無盡折磨。 修法後,末期醫療無效病患經兩位專科醫師認定,已無法再繼續存活二至四週、醫療也無法協助病情有任何進步,經病患的配偶、子女、孫子女及父母等親屬一致同意,並通過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就可停止病患身上的任何醫療行為,給末期病患有尊嚴的善終。 健保卡註記具法律效力 另
衛生署醫事處處長石崇良表示,以往末期醫療無效病患,有二次善終的機會。第一次是病患簽署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拒絕不必要的急救,例如插呼吸管、電擊、心臟按摩及打強心針等。 若錯過預立意願書的機會,第二次機會是當醫師評估病患急救也無效的狀況下,家屬可以簽署不急救同意書。但以往常見病患先前未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病患急救時家屬尚未趕到醫院,或是家屬一時猶疑、希望繼續急救,末期病患常常伴隨極大痛苦而離世。 植物人不適用安寧條例 石崇良形容修法後,等於給末期病患有尊嚴善終的第三次機會。他指出,末期病患若無法表達意願,親屬又未及於醫師施行心肺復甦術前出具不急救同意書時,得經醫療委任代理人或病患的最近親屬共同簽署,並經該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審查通過,就能終止或撤除已施予的心肺復甦術。 不過,修正後的條文規定,如果IC卡註記與病患臨床明示意思不相同時,以患者明示的意思為準。此外,植物人只是大腦功能受損無法表達,但腦幹功能仍可維持正常的心跳血壓,不算末期病人,不適用安寧條例。 該
若末期患者有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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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