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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06:46:21瀏覽343|回應0|推薦2 | |
■ 姜皇池 在拉薩,為懲罰西藏人民的「暴亂行為」, 中國武裝軍警滿街巡視,挨家挨戶搜索暴亂份子; 在北京,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先生則溫文儒雅, 氣定神閒地說著:在一個中國原則之下, 兩岸什麼都可談。於此強烈對比下,不禁使人 回想中國與西藏在五○年代的和平統一談判, 以及諸多承諾與保障。 在一九五○年前,西藏法律地位是眾所爭執的, 西藏是否為中國之一部分,仍是未定議題。 為免烽火連天,黎民受戮,中國「誠心誠意地」 與西藏談判,唯一要求就是承認中國對西藏的主權, 在接受西藏是中國一部份之前提下,什麼都可以談。 當時中國要的「真的不多」,僅需承認中國對西藏 的主權。事實上,一九五一年所簽署之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 的協定》,的確賦予西藏「地方政府」 與人民諸多權益,近乎要什麼給什麼,強大的中國, 的確「仁盡義至」,什麼要求都考量,什麼保障都 承諾,不僅口頭承諾,還簽署文件,以昭信守。 然此同時,不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亦使中國在 經過西藏人民與代表同意下,取得西藏主權。 然而《和平協定》無法拘束中國,一九五九年 拉薩發生衝突,解放軍進行鎮壓;一九八九年 拉薩暴發騷動,中國同樣出動武警及解放軍, 再次以武力鎮壓西藏人民;今年三月拉薩產生 流血衝突,藏人的抗議與騷亂,一樣招致中國 果敢與迅速的血腥鎮壓。 流血衝突爆發以來,國際社會投以關注,各國 媒體及輿論譴責不斷。然歐美國家迄今卻仍僅止於: 對西藏地區傳出多人喪生表達關切,呼籲中共展現 「自制」。聯合國態度亦同樣如此,雖表關切, 但也僅呼籲中國處理西藏問題「應自制」! 西方國家及聯合國的態度消極,原因眾多, 但《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七項規定: 「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 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當然是重要 法律障礙。 台灣跟西藏最大的差異即在於:台灣「尚未」 「自我承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之一部分, 而公投責成政府申請成為聯合國會員國,即是強調 台灣的主體性,向世界宣示台灣並非中國的一部份; 的確,公投即通過亦無法改變現狀,但公投是台灣 追求參與國際社會的表達方式,如果公投未能通過, 世界輿論或將會認為台灣「自我否定」,想想西藏 今日的命運,則公投在確保台灣主體性、深化民主 與捍衛國際生存空間之意義上,更顯得緊迫與重要!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2008/new/mar/20/today-o1.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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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