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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是什麼
2015/09/21 11:50:58瀏覽1004|回應0|推薦0

 

志願服務是什麼

我國自古即有助人利他的服務觀念與善行,多偏重衣食溫暖的物質提供之傳統志願服務方式。所以,每逢人間疾苦不幸時,都能萌生「人飢己飢,人溺己溺」之動力,以追求人類困苦的改善與社會和諧的開創。

近來因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與變遷,吞噬不少世道人心。因此,落實志願服務,可增進人與人的互相關懷,也給社會溫馨的回應,藉以改善社會風氣,建立有倫理、正義的社會。

志願服務闡揚愛人如己的崇高胸襟,傳送溫馨關懷的回應,以有效激發人們助人利他行為,彼此心手相連,因時應勢,用以補充或擴大福利服務功能,提昇各項服務品質與福祉,塑造服務文化,是社會祥和的力量。

一、志願服務的意義

1.就字意解釋「志願服務」是指一群人本著服務的熱忱及個人的意願,不計報酬的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協助別人解決困難。

2.聯合國對「志願服務」的定義為:個人依其志趣之所近,不計報酬  而以有組織、有目的的方法,從事調整與激進個人對環境的適應之  工作稱為志願服務,參與該項工作者為志願服務員。

二、志願服務工作與義務工作之區別

志願服務工作與義務工作二詞常為混淆使用,且義務工作使用較早,故一般均沿用之。二者意境雖同,然有部份實質之區別,茲由下列幾項特性簡要說明二者的區別:

1.志願服務工作是所願意為,義務工作是所當為;志願服務工作是出  自自己的自由意願所從事的服務工作,人們本助人利他的意願,既  是胸懷,不計酬勞地貢獻所長,關懷社會,服務人群,所提供的服  務工作。而義務工作是法規所規定應該從事的工作,非做不可,故  為所當為;因為是應盡的義務,不做不可。

2.志願服務工作範圍無窮,義務工作範圍有限定;志願服務工作的範疇是其大無外,其小無內,且是出自自願參與,只要願意即可處處來展開的無窮境界。而義務工作既是法規所範定之責任,故其有權利與義務及一定範疇。

3.志願服務工作是不計報酬而有津貼,義務工作是完全奉獻而無報酬;我國志願服務工作會給予交通津貼,減免志工服務之經濟負擔。義務工作是規定的,所以一文不取、完全奉獻。

雖然志工、義工都是奉獻,但未必人人皆是行家,目前在社會福利界幾乎對於「志工」之稱呼以凝聚共識。究竟稱「志工」或「義工」為宜?「義工」是義務工作、是應該做;而「志工」則是志願工作、是願意做。所以,目前比較強調從事志願服務的人員叫「志工」,因為志願服務是願意做,而非應該做。我們願將此理念介紹推廣,期望大家的認同,支持正名,將俗稱的「義工」 改為「志工」,也就是從今天起,我們都是快樂的「志工」。

三、志願服務的特色

志願服務工作的由來是漸進的,它的發生是人性而來,它的推展是與社會工作互為表裡,它的未來擴展將隨經濟、社會的演化而永無止境 。在本質上伴隨著其他專業科學共存而不兼併,為社會工作之內在動    力,是政府施政的有效輔導措施,欲與其他科學配合顯出其光輝。換言之,志願服務工作的本質是隨著經濟社會演化而生長、變更、以適應、配合、實驗、創新來充實內容,沒有官僚習氣,也不含有敷衍塞責的表面文章,透過「施者慎勿念,受者常緬懷」的崇高德操,縮短了人與人間的距離,發揮了人間的愛與溫馨。

志願服務是助人利他的具體表現,只要有意願,即可身體力行,「是能勞而無怨」的把愛心散佈各處,「惠而不費」的將關懷瀰漫人間,所以,志願服務是人人可參與,在有組織的運用、有方法的設計之原則下,充實創新項目,使它廣度、深度、精度兼有。

總之,志願服務具有下列幾項特質:

1.動力是內心意願的自發。

2.組織是自由的結合。

3.貢獻的是部份時間的付出。

4.方法是民主化、有目標、有計畫的。

5.是一種互助合作、持續的直接利他行為。

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
  一、「志工」、「義工」、「社工」之正名──社工指的是長期服務於一社服機構
之支薪社服工作者。
志工與義工的分別是,義工是義務工作,在休假或工作休閒的空餘時間,去做不
支薪的服務工作!
志工則是將付出、服務人群當作志向,出錢又出力,有責任心、使命感,不計較
時間、代價、體力的付出。
簡言之「志工」即志願從事服務工作的人。
二、世界各國政府積極推展志願服務大概是從2001年「國際志工年」開始。

三、中華民國2001年1月通過「志願服務法」,展現我國推展志願服務的企圖心。

四、為求落實志願服務法,除須確認志願服務的意義之外,也需了解當前國際間推
展志願服務的趨勢。

   
  志工的定義
 
所謂志工是指那些本著志願服務的精神(volunteerism),不計有形的報酬(tangible gain)而實際付出時間、財物、勞力和知能來協助他人者。也有學者特別強調,志工是因為了解社會的需求,進而實際付出行動以善盡社會責任。特別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中
,投入志願服務工作是公民參與的具體表現,這不僅是一種國民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也是一種社會責任。

此定義有四個重要特質:
一、選擇:強調志願服務的自由意志。
二、社會責任:志願服務是有利於他人的。
三、不計較金錢報酬:不是為了經濟上的報酬而從事利他的活動。
四、不是義務:志願服務不是依法必然要做的事。

   
  國際間推展志願服務的趨勢
  一、認為志願服務和參與社區活動是「公民權」(citizenship)概念的核心,也是民主政
治不可或缺的。
二、志願服務基本上是一種社區參與。參與的管道
(a)可以是「正式的志願服務」(formal volunteering),亦即透過正式組織,如各種形
式的志願性組織、政府機構、或企業提供服務。
(b)也可以是「非正式的志願服務」(「informal volunteering」),不經由組織,個人
本身無酬為他人服務。
(c)當然也可以是人與人之間彼此相互的協助(self-help)。

三、參與的內涵可以是參加倡導工作、遊說、甚至反對政府當局的政策,都是在民
主社會中參與志願服務的重要工作。
 
四、觀察國外志願服務的現象,發現
(a)不僅成年人參與志願服務的比例,有著逐漸下降的呈現;其志願服務人力流
失最多的是18至24歲的年輕人。
(b)所得較高的人從事志願服務的比例較低所得者高。
(c)但由經驗得知,高所得的人參與的大都是容易列入統計記錄的正式志願服務
,而低所得者大都是從事非正式志願服務,較難列入志願服務的發展趨勢記
錄。
(d)雖然有數據上黑數的限制,但經濟弱勢者誠然存在一些經濟性與社會性的障
礙因素,使他們無法積極參與志願服務。

   
  鼓勵社會上更多層面的人力投入志願服務工作
  志願服務發展趨可綜合為四要點:
一、強調招募青年少年志工-青少年既是招募的來源,亦為志願服務的主要對象。
以社區服務為單位,大力提倡16至24歲之青少年積極投入志工行列,为社區中有
需要的孩童提供課業輔導、專業諮詢、假期或課後陪伴。

二、促進就業者參與志願服務-積極推動就業勞工投入志願服務工作行列,貢獻個
人經驗與專業技術,協助社區解決面臨之困境。退休後的專業人力亦為志願服
務招募的來源,以其專業能力提供社區所需之服務。

三、提高志工及投入弱势族群之志願服務-主要先提昇弱勢團體/外來移民之志願
服務意識,進而改善其志願服務之程度與品質,並提供弱勢團體或外來移民從事
志願服務之相關資源。

四、形塑志願服務文化之形成-「活躍的社區」(active community)可說是當前國際間志
願服務的最重要的工作方向。「社區的參與」人們能夠活躍且真誠地參與定義其
關心之議題、以及對影響他們生活的相關因素作決策、組織及執行決策、規劃、
發展和提供服務,並且採取行動以達到改變之過程。

各國競相鼓勵投入不同層面的志願服務,使得參與志願服務的比率增加、社會態度隨之翻轉、重視生活方式的選擇、居民透過積極的社區參與,且結合社區資源而直接影響決策與計劃,更透過創新計劃影響了跨部門及其他領域。這是因著社區意識的覺醒,透過社區成員對社區做各種承諾,計畫執行以達到改變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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