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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3 16:17:11瀏覽1243|回應0|推薦0 | |
洪道子為租稅人權發聲的演講稿 太極門掌門人暨世界之愛和平總會會長洪道子博士,同時也是聯合國NGO世界公民總會榮譽副主席暨台灣區主席,特別在兩公約生效 人權是普世價值,21世紀全球人權意識已經覺醒,在這個重要的時刻,本人呼籲世人「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保護人權,真正實踐上天賦予人類的基本人權。 馬總統於今年(2009)五月正式簽署《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並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成為具國內法的地位而與國際接軌,兩公約及其施行法於 一個公平與正義的社會,讓人民得以安居樂業,五權分立平衡能安定社會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同時也能夠防止行政濫權,節制不當的立法,來保障人民的權益。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以及言論、宗教信仰、居住遷徙等最基本的普世自由權利,在我國境內人民應受到《憲法》的完全保護。 稅務無人權是人民痛苦的根源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最近公布一項驚人的統計數據,至98年10月底止,全台有總金額高達4,400億元、近420萬宗的欠稅欠費行政執行案件,若以內政部98年10月份戶籍登記資料顯示,現有台灣人口戶數7,785,035戶,以一戶一件計算,則全國有超過一半以上的家庭欠稅欠費且已遭移送強制執行。 數字會說話,這麼多的欠稅人口,難道是台灣人民習慣逃漏稅?還是稅捐機關的稽徵品質低落,稅單的錯誤率太高?若是稅捐機關的問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又根據稅捐機關的移送進行催討,恐怕會引發更多的問題,耗費更多的行政資源、司法資源及社會成本,政府不得不正視。 財政部委託東吳大學甫於今年 根據統計資料,行政法院的訴訟以稅務案件最多,其中又以「實質課稅」造成的紛爭最頻繁。 另外再根據成功大學法律系學者柯格鐘統計,95、96年的稅務案件,發現納稅人告國稅局被判敗訴的比率約為87%。 而根據今年司法院的統計資料,自民國90年以來行政訴訟案件人民獲得勝訴的比例平均不到一成,最低的一年勝訴率只有1.3%,納稅人敗訴率如此高,納稅義務人無法於行政訴訟中得到有效的救濟,實因稅務法令多如牛毛,人民在訴訟武器上已經居於弱勢,當然很難能獲得勝訴。 因此,隨著稅捐稽徵法第12-1條的新增,法院應落實命稅捐稽徵機關就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此才能避免擾民、增加稅務訴訟及稅務冤案,使人民不再為稅務案件疲於奔命,還給人民真正的稅務人權。 萬年不死稅單是人權的殺手 更可悲的是,「萬年不死稅單」竟然真真實實發生在21世紀自由民主的國家---台灣,國稅局一開始發出錯誤不實不法稅單,老百姓只好申請復查,復查輸了只好向財政部提起訴願,訴願又輸了只好提起行政訴訟。 若訴願贏了,原處分被財政部撤銷,但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加加減減玩玩數字遊戲,又重新開出稅單。 老百姓再提起行政訴訟,即使勝訴了,原處分被法院撤銷,但國稅局又重核復查決定,重新再加加減減開出錯誤不實不法稅單,就這樣一再循環,永遠沒完沒了,使人民疲於奔命。 在此反覆的過程中,不但造成人民的恐懼不安,更浪費國家資源與社會成本。國稅局的錯誤,一錯再錯,政府竟然沒有一個機制可以撤銷這不實不法稅單,國稅局的職權竟然可凌駕於財政部及行政法院之上! 老百姓不明白,人民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敗訴就全案確定,立刻遭國稅局移送強制執行,而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國稅局敗訴確定,國稅局卻可以金額減一減又重新開出稅單,人民永遠是輸家,那人民打行政救濟又有何用? 老百姓毫無稅務人權可言,憲法明文保障的訴願權、訴訟權、生命權、財產權及人權被剝奪殆盡,究竟誰可解民所苦? 公務人員要有人權的觀念 依法行政,才能解除人民的痛苦 公務員都是經全國高考、普考或特考脫穎出來的,以目前的錄取率而言,公務員算是精英中的精英,專業上足可勝任,那剩下的就是人心善惡以及制度的問題了。 「身在公門好修行」,公務員在政府機關做事,處理百姓生活與權益相關的業務,若真的抱持服務百姓的心來工作,定會做得用心,可以造福人民,當然也會得到人民的感恩與愛戴。 就如近期國民黨中常委選舉傳出賄選事件,在馬主席強調改革決心,堅持查辦到底下,前所未有的中常委全部請辭進行改選之後,接下來的縣市長選舉到底有沒有落實馬主席要求的清廉選風?更是國人注目與全民監督的焦點。 誠如四書大學篇中所云:大學之道,在明明德,在親民,在止於至善。公務員本應秉持一顆善心,服務人民,才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 人民關心的是會為社會、國家服務,有領導作用的公務員,並非只是選舉時拉攏選民、利用選民的公務員,過去有的公務員心態反正就是工作,沒有服務百姓的熱忱,但是平平的做,也多少能解決百姓平常的問題。 最怕的是抓著工作職務上法律賦予的職權,卻沒有服務百姓的心,不但無法解決百姓的問題,還處處刁難,甚至濫權、違法,讓百姓怨聲載道,人民罵政府無能,對政府沒有信心,社會民心怨氣沖天,這樣的公務員損害了政府的信譽。執法的公務員若濫權、瀆職、枉法,沒有尊重人權的心,那百姓就可憐了,無辜受陷害而身敗名裂者大有人在,即使等到獲判無罪、冤獄賠償又如何? 反之,公務員若能本著「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尊重人權的心,就不會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也才能真正落實兩公約。 革除公務人員知法犯法、官官相護的惡習 《世界人權宣言》第一條: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天賦人權,必當以民為本,以法為規。從個人、家庭、社會、教育、體育、宗教、文化、種族、國家等,都能推知其中的來龍去脈。 社會、政治混亂造成人民的恐懼與不安。然人心因環境變異、遷就利己之利益而改變,在形式上可以做到公正,並不等於道德上可以做得到。 違法濫權的公務員,其錯誤及惡習的累積,造成了千萬人民的苦痛。重視人權的目的是為了引導人心向善,因此,除了善良的動機之外,還需要更詳盡的知識和道德的勇氣。 懂法之人的行為亦可能犯錯,因此,有必要透過法律所規定之程序正義及程序正當性,要求公務人員於執行公務時,亦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來減少政府犯錯的可能性,以免侵害人民權益,落實對人權的保障。 我國法律規定,公務人員未能依法行政,利用職權損害人民權益,濫權、瀆職、枉法,已經不只是道德淪喪之問題,更已違犯國家法律,涉及刑法時更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倘若是行政單位下屬機關人員違法犯紀,主管依法應負監督之責,倘其疏於監督,或包庇下屬,依法應負連帶責任。 行政法院的法官更應以嚴謹、公平、公正、公開的態度,審理所受理的案件,倘若機關人員有違反程序正義,程序正當性及不法、濫權、瀆職等未依法行政之情形時,法官應本於職責,勇於承擔,依法撤銷錯誤之違法處分,並就情形自為判決,而不應只是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而讓原處分機關再依憑錯誤、不法之資料,繼續凌遲百姓。 且針對公務員涉及刑案不法部分,更應依職責主動移送檢察機關偵辦,以儆效尤,才是真正愛國護民的表現。 落實人權才是真民主、真法治 聯合國將1995年至2004年訂為人權教育十年,除了積極推動人權教育,更積極處理全球各地人權問題。 呼應聯合國的推動,本人在第53屆聯合國非政府組織大會上發表「分享經濟與社會發展願景-全球的團結有其立即性與必要性」論文,於2004年遞交158國、超過200萬人連署的「世界之愛和平人權宣言」成果到聯合國,並數次與聯合國前秘書長安南會晤於紐約聯合國總部,談及《世界人權宣言》中『天賦人權』的落實,以及建立國際社會的監督機制,讓人權受到應有的尊重與真正的實踐。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2008年來函致意,表達對本人常年與聯合國互動的感謝與關注:「謝謝您對聯合國工作及目標的關心,秘書長未忘其致力建立及維繫世界和平的承諾,因為有像您這般的支持,這樣的目標就不會太難。」 今年(2009)本人數度與美國總統歐巴馬書信往返,討論愛與和平及人權相關議題,歐巴馬總統也親自致函本人,信中提及「子孫的未來決定於我們願意承擔彼此的重擔、承擔風險並共同邁進。因為你的協助,我們將在已達成的成果上,朝著目標為真實及恆久的進展立下基礎。」 2008年本人受邀組團參與「第九屆全球首席大法官國際會議暨第五屆全球意識覺醒研討會」,與會者來自85個國家,近300位世界各國的首席大法官及聯合國NGO重要代表們共聚一堂,討論共識即是法律是人權最後一道防線,執法者既是握有公權力者,以身作則相當重要,也是保護人權的重要關鍵。 大法官會議中立陶宛最高行政法院院長Mr. Justice Virgilijus Valancius表示,民主社會中,人人都必須遵守法律,包括國家元首、立法行政官員等等,當違法的情況出現時,就必須要有一套法律機制,快速有效地加以制止,這當然要由國內的司法體系來提供法律工具,以便制止這種不當的行徑;另一方面,很重要的是一個國家的司法也需要遵循國際法,並落實在國家的法律機制中,才能夠擴大法律機制的涵蓋範圍,以保護人權及人類的基本價值。 民心之所繫,國家之依法行政,人權落實為重,當今立即就要開始;民主法治重視人民的聲音,一切的方圓與規矩都是為利民與助民,每一位公務人員能夠本著良心遵守法律,依法行政,才是人民之福,國家之幸,也是後代子子孫孫的福氣。我們必須真正瞭解並落實「天賦人權-以民為本、以法為規」,方可保護人權,真正實踐上天賦予人類的基本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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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