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鐵腕大執法
2009/07/24 23:44:36瀏覽306|回應0|推薦2

選舉戰火延燒 環保局鐵腕大執法

    近期因國民黨黨代表選舉,縣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有意參選的候選人廣告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環保單位每天都在拆除違規廣告,昨天接獲許多民眾告發該巨大違規廣告。

    此違規廣告達一層樓高,就豎立在馬路的紅綠燈桿、路燈桿,分佈在中正路、中山路、文中路、三民路、永安路、大興西路等重要幹道,多達100面,不但妨礙用路人視線,易造成視線死角,妨害市容觀瞻。民眾陳情電話響不停,環保局面對違規廣告違規行為,立即派出主管率領稽查人員,會同交通處及公所清潔隊,連夜拆除,到今天中午共沒入66面大看板,並直接運送焚化廠銷毀。  

  環保局長陳麗玲表示,為杜絕其他違規廣告心存僥倖跟進,環保局發布通告十三鄉鎮清潔隊,展開大執法行動,全面稽查並拆除違規廣告,違法行為將可依違反廢清法第27條 第十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予以告發,並依第50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環保局統計自714起拆除了四位參選人222紅布條,及66面巨型看板。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鄉(鎮、市)長選舉為投票日前三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為投票日前十五日。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桃園縣政府於73公告修訂『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第五條、第六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得免經申請於實施期間內,在本府公告指定

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其規格規定如下:

一、自行製作之競選旗幟,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一百五十公分

二、看板不得超過寬六十公分、長八十五公分。但設置於建築物牆面者,不在此限。

三、布條不得超過寬七十五公分、長二百七十公分

四、其他競選廣告物之規格,得由本府另行規定之。

前項第三款布條競選廣告物僅得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

 

   

  候選人或政黨等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路樹、陸橋、天橋、橋樑、變電箱、電信箱及交通號()誌桿,設置競選廣告物。

二、在公園、綠地、名勝、古蹟、圓環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處所,設置競選廣告物。

三、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二百公尺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四、在各交叉路口十公尺範圍內,設置競選廣告物。

五、在安全島上插置或放置競選廣告物。

六、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污染環境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iaowu4352&aid=31645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