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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7/24 23:44:36瀏覽306|回應0|推薦2 | |
選舉戰火延燒 環保局鐵腕大執法 近期因國民黨黨代表選舉,縣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有意參選的候選人廣告如雨後春筍般冒出,環保單位每天都在拆除違規廣告,昨天接獲許多民眾告發該巨大違規廣告。 此違規廣告達一層樓高,就豎立在馬路的紅綠燈桿、路燈桿,分佈在中正路、中山路、文中路、三民路、永安路、大興西路等重要幹道,多達100面,不但妨礙用路人視線,易造成視線死角,妨害市容觀瞻。民眾陳情電話響不停,環保局面對違規廣告違規行為,立即派出主管率領稽查人員,會同交通處及公所清潔隊,連夜拆除,到今天中午共沒入66面大看板,並直接運送焚化廠銷毀。 環保局長陳麗玲表示,為杜絕其他違規廣告心存僥倖跟進,環保局發布通告十三鄉鎮清潔隊,展開大執法行動,全面稽查並拆除違規廣告,違法行為將可依違反廢清法第27條 第十款張貼或噴漆廣告污染定著物予以告發,並依第50條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環保局統計自 『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縣議員、縣長、鄉(鎮、市)長選舉為投票日前三十日,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選舉為投票日前十五日。候選人或政黨等應於投票日當日清除競選廣告物,未依規定時間清除者,本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逕行拆除,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投票日次日十七時前清除完成。 桃園縣政府於 第 五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得免經申請於實施期間內,在本府公告指定 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其規格規定如下: 一、自行製作之競選旗幟,不得超過寬 二、看板不得超過寬 三、布條不得超過寬 四、其他競選廣告物之規格,得由本府另行規定之。 前項第三款布條競選廣告物僅得以緊貼方式設置於牆(籬)面上,不得橫跨於路、街、巷、弄等街道。 第 六 條 候選人或政黨等在本府公告指定之地區內設置競選廣告物,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路樹、陸橋、天橋、橋樑、變電箱、電信箱及交通號(標)誌桿,設置競選廣告物。 二、在公園、綠地、名勝、古蹟、圓環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處所,設置競選廣告物。 三、在高速公路、快速道路沿線兩側及自交流道匝道端點起 四、在各交叉路口 五、在安全島上插置或放置競選廣告物。 六、危害消防、逃生、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污染環境及違反其他法令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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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桃竹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