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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言論當然要負責
2009/05/08 09:09:02瀏覽363|回應0|推薦2

網路言論當然要負責

桃園縣警察局於9712月間接獲中壢市某知名婚紗攝影社報案,表示要對曾於9710月間在某婚紗攝影討論網站之【網友經驗交流】討論區內發表不當言論之網友提出妨害名譽告訴,並檢附該網頁列印紙本。

網頁內容大致為「……禮服篇(又在騙了) ……又在打商業廣告了……;擔心沒有顧客,更要把自己品質做好呀!不要騙我們這些還沒有結婚的新娘!真是令人倒胃口」、「又來了!(希望大家來抵制打廣告的人) ……(不要再騙了) ……拜託!打這麼多字,妳不會累嗎?生意不好,就對我們這些顧客好一點,不要拿錢前一張臉,拿完後一張臉,看了就想吐……」等涉嫌毀損該公司名譽之文字。

經桃園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犯罪專責組調查發現,該討論網站並無會員之姓名、年籍、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經清查比對網路公司上網IP時間等相關資料後,於984月通知謝姓女犯罪嫌疑人到案說明。

查謝小姐,從未去過該婚紗攝影社消費或參觀且與該婚紗攝影社也無仇恨或糾紛,只因渠曾在別家有過不愉快的經驗,復於該網站看到網友經驗交流所發表的言論後,就發表上述涉嫌妨害名譽之言論。

小姐表示並無誹謗該婚紗攝影社之意思,惟渠在網路上之言論,已造成該婚紗攝影社困擾並認定有遭受誹謗之侵害,全案依刑法第310條第2項妨害名譽罪移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網路世界提供了很方便的發表言論平台,同時也是個具有匿名性的虛擬空間,但它終究只是個工具,使用者必竟是人,所以在網際網路世界中的言論自由也是受到尊重與保障的,相對的也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

該局表示,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因此,千萬別認為在網路發表言論就可完全不必負責任,網友們,當您的言論可能涉及誹謗時,請三思呀!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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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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