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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延繳稅的對象
2009/03/19 23:32:08瀏覽421|回應0|推薦1

可以延繳稅的對象

 

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為共體時艱,該局訂定「桃園縣98年地方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原則」,適用對象為:

一、營利事業:申請日前半年已申報銷售額累計數較上一年同期比較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且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者,得延期一至二個月或分二期繳納。

二、個人:納稅義務人本人或配偶於979198430之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長一個月繳納:

()為低收入戶。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適用之車主可於繳納期間屆滿前(98年4月30),填具申請書並檢附98年度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及相關文件,向總局或3分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使用牌照稅,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納金。

如尚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參閱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316969332618124532458,該局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 在地生活桃竹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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