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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2 22:11:30瀏覽39|回應0|推薦0 | |
自從外媒的「行人地獄」,華國政府害怕衝擊他們一直大外宣的台灣觀光,怕國恥當頭。 所以華國交通部突然"甦醒",開始做了一連串的「假動作」,甚至「假意」出席還路於民的遊行,並「假裝」簽名承諾書。 為何說是「假」呢? 因為風頭過了,交通部的本性就露出來了 近年來,交通部很積極、超積極、非常積極的一連串用最快速度狂修法,把之前行人地獄修回來的的規定,重整打破再放寬再恢復,並還釋出其他更多放寬規則。等於醫生幫你整形,先幫你進廠維修美美的,好讓你出國參加比賽,回國後不管有沒有得名,醫生再幫你恢復、整回之前的醜樣。 言而總之,總而言之,你之前長得像鬼,你現在就是要回到鬼模樣。 這種放寬再放寬的「縱容」就是:縱容下,必有「替死鬼」 另外原PO寫得好 ----- 簡單回應一下反對意見。有人說:「主要原因是沒有停車格跟到道路設計不良。」這一點也沒錯,但是,因為十二條第一款第五條(*),讓政府應該要負擔起的責任,全都不用負擔了,成本外部化,默許紅線停車,讓市民傷亡。如此無責任,怠惰的公權力這樣惡性循環是很要不得的。 *我幫你們找了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五、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五十五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 **別急,55條也幫你們找了 第 55 條 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 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 四、不依順行之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或併排臨時停車。 五、在道路交通標誌前臨時停車,遮蔽標誌。 結果違停害死一堆無辜者,後面又是多少無數家庭,華國交通部還在叫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 華國交通部就是兩手一攤:「不甘我的事,你們民眾自己殺到血流成河,不是我的責任」。這種應作為而無作為,沒肩膀不承擔責任的政府「公僕」,才是我們這種「老闆」要發起拒付薪水,請他們滾蛋回家喝西北風!因為凡間慣老闆也都是這樣fire人的~ // 內文祥看這裡(不斷更新)FB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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