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住戶同意 無人作證
法官認為,「住宅」意指人類日常居住場所,大樓或公寓等樓梯間雖只供住戶出入通行,但整體來說仍屬大樓 、公寓的一部分,而刑法上「無故入侵」是指行為人無權、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屋主同意進入住宅或建物,無免責條款,本案三人被多次要求離開,不能以「等警察」理由來免責,因此認定是故意。刑法三○六條「侵入住宅罪」最重可處一年徒刑。
一名資深法官表示,侵入住宅為告訴罪,如果侵入者被要求離開時,馬上配合離去,對方應不至於提出告訴。
律師林俊峰提醒,合法設置禁入設施的區域,包括圍牆、圍籬、鐵絲網等,未經許可不要擅入,否則也有觸法之虞;若先獲同意進入,之後被要求出去卻不離開,一樣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