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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8 10:42:22瀏覽708|回應0|推薦2 | |
台灣憲政改革紀要 以下是在過去七次修憲中與總統權限有關的內容 第一次修憲 : 1991 年 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第二次修憲 : 1992 年 監察委員 產生方式,由原來的由省市議會選舉,改為由總統提名 國會議員由台灣人民直接選出。這是台灣憲法的重要修訂,也是民主化的起步 將總統對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有 關人員的提名,改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 第三次修憲 : 1994 年 賦予總統 任免官吏 及解散國會權,不必行政院會副署,總統任期由六年改為四年 , 連選得連任一次。 總統發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的副署。 總統改由台灣人民直接選 第四次修憲 : 1997 年 師法法國第五共和的 " 雙首長制 " ,或 " 半總統制 " 。 行政院長的任命 不必國會同意,但國會可以倒閣,而總統可以因此 解散國會 。 立法委員自第四屆起增至 225 人 第五次修憲 : 1999 年 增訂國家應重視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增列保障退役軍人條款。針對保障離島居民條款,增列澎湖地區。 第六次修憲 : 2000 年 總統之 罷免案 ,改由立法院提出,經人民投票同意通過 總統對 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 等三院有關人事的 提名 ,改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第七次修憲 : 2005 年 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總統之 彈劾案 ,須經立法委員 2 分之 1 以上之提議, 3 分之 2 以上之決議。 廢除國民大會,改由公民複決憲法修正案。 立法委員席次由 225 席減為 113 席 , 任期由 3 年改為 4 年 , 立法委員選舉制度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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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