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花蓮縣環保局為中華紙漿花蓮廠污染源「圍事」?!
2013/02/24 07:02:46瀏覽1040|回應0|推薦8

 

 我國現行法制中對於公民訴訟除專利法外,則集中在環境法相關法規上,例如專利法第71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4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水污染防制法第72條、及海洋污染防制法第59條等,由於公民訴訟制度之立法要旨主要在於維持「客觀法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使得人民與公益團體對行政機關之怠惰情事有了最直接的監督法源。

因此當受害人民發現公私場所有違反上項環境影相關規定之情形,經通報地方環保機關後,該機關未詳加查察或未有積極法動作,例如僅口頭允諾處理,事實上未積極有效制止違法行為,受害人民可填寫「環境影響評估公民訴訟書面告知函」,告知當地環保機關,該書面告知函送達地方環保機關起六十日內,受害人民認為該機關仍未依法執行或執行未能有效制止污染行為,受害人民可行政訴我國現行法制中對於公民訴訟除專利法外,則集中在環境法相關法規上,例如專利法第71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3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49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2條、水污染防制法第72條、及海洋污染防制法第59條等,由於公民訴訟制度之立法要旨主要在於維持「客觀法秩序」及「保護公共利益」,使得人民與公益團體對行政機關之怠惰情事有了最直接的監督法源。訟法第9條規定,以「行政機關」為起訴的對象,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過去我國政府致力於經濟發展,在經濟成長的過程中,嚴重忽視了環境污染議題,幸而近年來有愈來愈多的環保團體興起,開始致力於環境保護之推動與監督,然不幸的是在環保意識抬頭的今日,日前發生有民眾對中華紙漿花蓮廠之污染環境問題向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索取「環境影響評估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竟遭該局拒絕,該事件經暴光後,坊間諷刺花蓮縣環境保護局為中華紙漿花蓮廠污染源「圍事」。

為確保花蓮縣良好環境品質避免衝擊觀光產業及符合民眾期待,花蓮縣環保局鮑銘鈞局長去年九月說,維護環境品質減少污染不僅是企業的社會責任,亦有助提升企業形象,請華紙持續落實自主管理外,環保局也將持續導禁兼施管制策略,期能對華紙異味及台泥花蓮廠空氣污染物能夠加強改善與降低,讓花蓮地區民眾享有優質的環境品質,但迄今已越半年,鮑局長除展現公權力不張外,尚未發現其有任何政績及作為,實令環保人士扼腕及該局省思。

 

 

 圖一:中華紙漿花蓮廠40年來流放黑水臭氣污染木瓜溪花蓮大溪與太平洋花蓮縣環境保護局視若無睹。

 

圖二:台灣綠能抗暖化協會理事長 釋楊悟空不畏惡勢力取樣,卻常遭恐嚇.

      

ps:境影響評估法公民訴訟書面告知格式

項目

內容

說明

告知人姓名或名稱

 

告知人為個人時,填寫個人姓名,為團體時,填寫團體名稱。告知人若為多數,可選定代表人,並另行列冊。

告知人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

 

告知人為個人時,應填寫身分證字號,有統一編號之團體則應填寫統一編號。

告知人地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號碼

 

儘量詳細填寫告知人的各種聯絡方式。

告知人之代表人

 

告知人為公益團體時,應填寫代表人。告知人若為受害人,且為公私團體時,應填寫代表人。

告知人之代理人

 

告知人若委託他人代理提出,應填寫代理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附件中附上委託書影本。若委託律師為代理人時,應敘明代理人姓名、事務所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並於附件中附上委託書影本。

受告知機關

 

疏於執行環境影響評估之主管機關。

受告知機關之代表人

 

主管機關首長之姓名。

副本收受機關

 

副本一定要送行政院環保署,此外則視案件性質,自行決定副本收受機關。

副本收受者

 

被指控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或相關法令之開發單位。

主旨

 

敘明告知的主要目的與主張。

開發單位違反之法令及違法之事實

 

儘可能具體指明開發單位所違反的法令(不論是環境影響評估法或該法授權訂定之相關命令)、開發行為所在位置、違法的時間、範圍、及內容等。任何有助於主管機關進一步採證之資料,應以附件提出,俾主管機關得以確認開發單位之違法事實。

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法令與具體內容

 

儘可能指陳主管機關疏於執行之法令條文與具體內容。

受害原因說明

 

告知人若為受害人民時,應說明其受害情形,若有具體證據應敘明並於附件中提出。

公益團體之證明

 

告知人若為公益團體時,應敘明其團體成立之宗旨,並於附件中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附件

 

包括前述開發單位違法事實、主管機關疏於執行、受害事實等相關監測資料、照片、影帶或其他文件。

告知年月日

 

告知人應於告知函記明書面告知之年月日。期間之計算與在郵期間之扣除,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九條規定辦理。

告知人簽名及蓋章

 

告知人為個人時,由當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告知人為團體時,應蓋團體章,附加代表人簽名或蓋章。


( 在地生活花東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aistore&aid=7333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