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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10 13:11:50瀏覽1086|回應1|推薦84 | |
於選舉的熱浪中,您個人是否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捐贈呢?如果有的話,請記得要拿收據,以便節稅,因依政治獻金法之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的捐贈,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扣除,而其扣除額之計算,依所得稅法規定,是以個人對同一 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在不超過10萬元以內,且只要每一申報戶每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之扣除金額,在不超過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總金額不超過20萬元,是可以認定的. 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之規定,常會讓納稅義務人混淆不清,故特舉實例說明如下:像總統、副總統之政治獻金期間計算,係自任期屆滿前1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2008年總統大選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3月22日,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則為96年5月20日至97年3月21日止;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之政治獻金,則係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1日止,以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則可收受政治獻金的期間為96年4月1日至97年1月11日止. 據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指出:欲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政治獻金之納稅義務人,應瞭解政治獻金法之相關規定,並取具載有監察院政治獻金專戶許可文號之政治獻金收據且妥善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核認.因此,為了節稅,請將政治獻金收據妥善保存,並事先做好稅務規劃,相信節稅的喜悅會永遠在您身邊的. 附(A)所得稅第17條列舉扣除額捐贈之規定: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不受金額之限制.(B)政治獻金法第11條之規定: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除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自選舉公告發布之 起至投票日前一日止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自總統、副總統任期屆滿前一年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 日止. 二、區域及原住民選出之立法委員擬參選人: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十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三、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 (市) 議員、縣 (市) 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八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 四、鄉 (鎮、市) 民代表、鄉 (鎮、市) 長、村 (里) 長擬參選人;自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前四個月起至 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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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